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主张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法律条款明确赋予了劳动者在社保权益受损时的单方解除权。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均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实践中,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情形包括完全未缴纳、未足额缴纳(如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未按时缴纳(如拖欠社保费用)等,这些情况均符合“未依法缴纳”的范畴。劳动者无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注意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原因是“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若未书面说明该理由,可能影响后续经济补偿的主张。
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即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时,需注意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若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保等争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仲裁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除主张经济补偿外,劳动者还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劳动者有权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欠缴的社保费用,补缴范围包括单位应缴部分及个人应缴部分(个人部分需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维权过程中,劳动者需留存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费记录(或未缴费证明)、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等,以证明劳动关系存续、工资标准及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事实。若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协商无果,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