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原则上不支持误工费主张,但若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侵权行为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的,可参照成年人误工费标准计算,具体需结合收入证明、误工时间等证据确定。
误工费是侵权责任纠纷中常见的赔偿项目,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该条明确“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从条文表述看,误工费的核心构成要件是“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即赔偿的前提是受害人本身存在可减少的劳动收入。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其生理和法律上的特殊性,误工费主张需结合年龄、劳动能力及收入状况综合判断,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原则上无误工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5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即未满16周岁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劳动主体,不具备合法劳动资格。实践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存在帮工、临时打工等行为,其收入也因缺乏合法性基础,无法被认定为“合法劳动收入”。因此,该群体因侵权行为导致的“误工”,因不存在法律认可的“可减少收入”,法院通常不予支持误工费主张。
二、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条件可支持
《民法典》第18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需满足“劳动收入稳定且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标准,例如已满16周岁的学徒、实习员工(已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领取工资)、个体经营者等。若该类未成年人因侵权行为导致无法正常工作,且能证明收入实际减少,法院可支持误工费赔偿,具体计算标准与成年人一致:
1. 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计算公式为“误工费=误工天数×日均收入”。需提供工资流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注明误工起止时间、扣发工资金额)等证据。
2. 无固定收入的:若能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按近三年平均日收入×误工天数计算;若无法举证近三年收入,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数据可参考当地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三、主张未成年人误工费需提交的核心证据
即使符合上述条件,未成年人主张误工费仍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缺一不可:
1. 劳动主体合法性证据:已满16周岁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劳动合同(需明确用工主体、工作内容、工资标准),若为个体经营,需提供营业执照、经营流水等。
2. 收入减少证据:误工期间的工资流水(需显示工资停发或减少)、用人单位出具的扣发工资证明(需加盖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若为现金发放,需提供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辅助证明。
3. 误工时间证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注明建议休息时间)、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误工期限鉴定意见书》(适用于伤情较重、误工时间争议较大的情形)。
四、常见误区:家长主张未成年人误工费能否支持?
实践中,部分家长以“照顾未成年人导致自身误工”为由主张“未成年人误工费”,该主张混淆了“误工费”与“护理费”的法律概念。根据《民法典》第1187条,护理费是赔偿受害人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产生的费用,家长因照顾未成年人产生的误工损失,可通过主张护理费获得赔偿,而非以“未成年人误工费”名义提出。
综上,未成年人误工费的认定需严格遵循“劳动收入合法性”和“实际减少”两大核心标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原则上无误工费,已满16周岁且具备劳动收入能力的,需通过充分证据证明收入损失,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