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期限的书写需明确法定上限、具体起止时间,同时结合实际需求约定续签、变更等条款,核心是确保内容合法、具体且无歧义,避免因表述模糊引发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期限的规范书写是保障租赁双方权益的基础,需从法律规定、具体表述、特殊情形及实操细节四个维度综合考量,确保内容既符合法律要求,又满足实际租赁需求。
首先,需严格遵守法定租赁期限上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这是房屋租赁合同期限的强制性规定,无论双方如何约定,超过20年的部分均不具备法律效力。例如,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5年”,则前20年有效,后5年自动失效,双方仅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因此,租赁期限设定需以20年为上限,超过部分需通过分阶段签订合同的方式规避,比如先签订20年合同,到期前再协商续签。
其次,租赁期限的书写必须包含具体的起止年月日,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实践中,部分合同仅写“租赁期限为1年”或“自入住之日起算”,这类表述易引发争议。规范的写法应为“租赁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且需明确截止日期是否包含当日。通常情况下,为避免日期重叠,截止日期宜表述为“XXXX年XX月XX日24时止”,或直接约定“截止日为XXXX年XX月XX日,次日起租赁关系终止”,确保时间节点清晰无歧义。
再者,需注意特殊租赁情形的期限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此,合同中若未明确租赁期限,或使用“长期租赁”“无固定期限”等表述,可能直接被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对稳定性要求高的租赁(如商业租赁)极为不利。此外,续签租赁合同时,需重新明确新的起止期限,避免使用“到期自动续期”条款——若未约定续期后的具体期限,可能被视为不定期租赁,建议续签时直接写明“续签后租赁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最后,实操中还需结合租金支付、房屋用途等因素调整期限细节。例如,租金按季度支付时,租赁期限宜覆盖完整季度,避免“自2024年3月15日起至2025年3月14日止”(不足完整季度),可调整为“自2024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便于租金结算;商业租赁中,若承租方需装修筹备,可约定“租赁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含X个月装修免租期,免租期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明确免租期是否计入总租赁期限。同时,租赁期限变更(如提前终止、延长)需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注明变更后的起止时间,避免口头约定导致举证困难。
总之,房屋租赁合同期限的书写需以“法定上限为前提、具体日期为核心、特殊情形为补充、实操细节为保障”,确保条款合法、清晰、可执行,从源头降低租赁纠纷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