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与违约金在法律性质、适用前提、计算依据、功能定位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核心,具有补偿性,需证明损失存在及因果关系;违约金基于合同约定,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无需事先证明实际损失,两者在法律适用中需根据合同约定及损失情况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与性质不同。损害赔偿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577条、第584条等,属于法定责任形式,核心性质是补偿性,目的是填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违约金则依据《民法典》第585条,属于约定责任形式,性质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若约定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超出部分可体现惩罚性;若仅与实际损失相当,则主要为补偿性。

适用前提存在差异。损害赔偿的适用无需当事人事先约定,只要违约行为导致实际损失,守约方即可主张,其成立需满足三个要件:违约行为、损失后果、违约行为与损失间的因果关系。违约金的适用则以合同明确约定为前提,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条款,当事人无权单独主张违约金,只能通过损害赔偿等其他方式救济。

计算方式完全不同。损害赔偿的计算以“实际损失”为唯一依据,包括直接损失(如现有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损失(如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具体数额需通过证据证明,例如《民法典》第584条明确“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违约金的计算则基于合同约定,可能是固定金额(如“违约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或按比例计算(如“按未付款项的每日千分之一计算”),与实际损失可能无直接关联。

功能定位各有侧重。损害赔偿的功能单一,即通过填补损失使守约方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态,不具有惩罚违约方的目的。违约金的功能则更复杂:当约定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基本一致时,体现补偿功能;当约定违约金显著高于实际损失(且不存在“过分高于”情形)时,超出部分具有惩罚性,旨在通过预先设定责任约束违约行为。例如,合同约定“延迟交货一日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若实际损失仅为合同总额1%,该约定即带有惩罚性质。

与实际损失的关联性不同。损害赔偿与实际损失直接绑定,无损失则无赔偿,损失大小直接决定赔偿数额。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关联性较弱:即使违约未造成实际损失,只要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守约方仍可主张(如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1万元违约金”,违约行为未造成损失时仍需支付);反之,若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守约方可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请求赔偿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损失差额(《民法典》第585条第3款)。

司法调整规则不同。违约金的调整空间较大: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实践中通常以实际损失的30%作为“过分高于”的参考标准。损害赔偿的调整空间极小,除非当事人能证明损失计算错误或存在重复主张,否则法院一般按实际损失数额认定,不主动进行调整。

损害赔偿与违约金的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