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嫌疑人逃跑后,应立即报警并固定证据,配合警方启动立案侦查及通缉程序,同步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赃款转移,通过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衔接实现追赃挽损,同时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并防范二次诈骗。
当遭遇诈骗且嫌疑人逃跑时,首要任务是通过法律程序最大化降低损失并追究责任,具体可从以下关键环节推进。
立即报警并固定核心证据是首要前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嫌疑人,均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时需提交完整证据链,包括但不限于转账凭证(银行流水、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明确诈骗意图的对话截图)、合同或协议(若涉及书面材料)、嫌疑人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及诈骗过程的书面陈述。证据需尽可能原始,电子证据需备份并注明来源,避免因证据缺失影响立案效率。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会在7日内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即达到“数额较大”立案标准),立案后将启动侦查程序。
警方立案后的通缉与追逃机制是关键手段。若嫌疑人逃跑,公安机关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采取通缉措施:对在逃的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发布通缉令,各级公安机关予以协查;对于跨省逃跑的,可发布全国通缉令;若嫌疑人可能潜逃境外,公安机关会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红色通缉令),协调境外执法机构协助抓捕。实践中,公安机关会通过大数据分析嫌疑人活动轨迹(如手机号定位、银行卡消费记录、交通出行信息等),必要时商请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确保追逃措施的持续性。
财产保全与追赃挽损需同步推进。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报案后,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提交嫌疑人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股权等),申请冻结或查封。若公安机关未及时采取措施,可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通过检察机关提出“追赃挽损建议书”,督促公安机关加大追赃力度。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嫌疑人或其家属转移、隐匿财产。需注意,若赃款已被挥霍,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嫌疑人以个人合法财产赔偿损失。
案件进展跟进与法律程序衔接需主动参与。嫌疑人逃跑不影响案件刑事程序推进,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应定期与办案机关沟通,了解案件所处阶段(如是否已上网追逃、是否冻结财产、是否抓获嫌疑人等),并提交补充证据(如后续发现的新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若嫌疑人长期未到案,案件可能暂时中止侦查,但公安机关会保留追诉权,待嫌疑人被抓获后恢复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只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情形才会撤销案件,诈骗案嫌疑人在逃不影响追诉权行使。
防范二次诈骗与法律救济兜底措施。实践中,部分被害人因急于追回损失,可能轻信“能帮忙找人追款”的第三方,导致二次被骗。需明确:除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以“追赃”名义收取费用,切勿向陌生账户转账或泄露案件信息。若发现办案机关存在不作为,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向同级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要求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履职。此外,若嫌疑人被抓获后无退赔能力,可通过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及任职资格,迫使其履行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