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伤残鉴定结论的,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需满足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并遵循相应程序。

伤残鉴定结论是处理工伤、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的重要依据,若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法律赋予了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需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以下从法律依据、法定条件、申请程序及注意事项展开说明。

一、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

伤残鉴定包括工伤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相关法律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重新鉴定申请。例如,《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此外,《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也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

并非所有对鉴定结论的异议都能启动重新鉴定,需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 鉴定机构或人员资质问题:原鉴定机构未取得法定鉴定资质,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例如未通过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2.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例如鉴定过程中未通知当事人到场、未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鉴定材料未经质证直接使用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结论公正性。

3. 鉴定结论依据明显不足:鉴定结论缺乏必要的医学依据、病历资料或检查数据支持,或分析论证逻辑错误,无法得出唯一结论。

4. 鉴定材料虚假或失实:若发现用于鉴定的病历、影像资料等材料系伪造、篡改,或与实际情况不符,可能导致鉴定结论错误。

5. 申请人提供新的关键证据:收到鉴定结论后,申请人发现新的足以影响鉴定结果的证据,例如补充的医疗记录、第三方检查报告等,且该证据在原鉴定时未被提交或未被考虑。

三、重新鉴定的申请程序

1. 申请主体与对象:当事人需向原鉴定结论的处理机构或委托单位提出申请,例如工伤案件中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交通事故案件中向委托鉴定的公安机关或法院申请。

2. 申请时限:通常需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再次鉴定申请期限),具体时限需根据案件性质和相关法规确定,超期申请可能不予受理。

3. 提交材料:需提交书面申请书(说明异议理由、法定依据)、原鉴定意见书复印件、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如资质问题的证明、新证据等),材料不全可能影响申请受理。

4. 审核与启动:受理单位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将委托新的鉴定机构或原机构(需更换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不符合条件的,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注意事项

1. 避免重复鉴定与资源浪费:重新鉴定一般由原鉴定机构以外的机构进行,或原机构但指派不同鉴定人,以保证独立性;同一案件中重新鉴定次数通常有限制,避免当事人通过反复申请拖延程序。

2. 对重新鉴定结论仍不服的救济:若对重新鉴定结论仍有异议,可在后续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结论存在错误,法院将结合案件事实决定是否准许。

3. 及时固定证据与时效意识:发现异议后应尽快收集证据(如资质文件、程序违法的记录),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避免因证据灭失或超期导致权利无法行使。

综上,不服伤残鉴定结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需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操作,确保异议理由有明确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撑,才能有效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不服伤残鉴定是否可以再重新鉴定一次(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