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伤残鉴定需准备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医疗材料等核心材料,手续包括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审核受理、组织鉴定、出具结论等环节,具体流程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及地方实施细则执行。

劳动伤残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其材料准备和办理手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材料准备是劳动伤残鉴定的基础,需确保真实、完整且与伤残事实直接相关。首先,身份证明材料必不可少,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若由用人单位或亲属代办,还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明及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以确认申请人身份及委托关系的合法性。其次,劳动关系证明是启动鉴定的前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且被认定为工伤后,才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此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等,若未签订劳动合同,可通过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证明劳动关系。

完整的医疗材料是鉴定结论科学性的关键支撑。需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完整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各项检查报告(如X光片、CT片、MRI报告、肌电图、听力测试等)、手术记录及出院小结等,其中应明确记载受伤时间、部位、治疗过程及目前的功能障碍情况。若涉及职业病,还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若存在后续治疗或康复需求,需补充康复治疗记录及医疗依赖评估材料。

手续办理需严格按照法定流程推进,申请主体和时限需符合规定。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均可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在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30日内提出,若用人单位未按时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在1年内直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需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该委员会是法定的鉴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提交材料后,鉴定委员会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会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受理后,鉴定委员会会在60日内组织鉴定,特殊情况(如伤情复杂、涉及多学科专家会诊)可延长30日。鉴定时会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根据医疗材料、现场查体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标准评定伤残等级,提出鉴定意见,最终由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作出后,会在20日内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结论书中应明确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内容。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此外,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以确保待遇与实际伤残状况相符。

需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存在细微差异,如部分省份要求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若已完成工伤认定),或对医疗材料的格式有特殊要求,建议提前通过当地人社局官网或鉴定委员会咨询电话确认,避免因材料不全延误鉴定进程。

劳动伤残鉴定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续(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