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未休年假可依法主张工资补偿,具体需根据未休天数、工资标准计算补偿金额,单位未安排休假的应支付300%日工资报酬(含正常工资),协商不成可通过投诉或仲裁维权。
离职时未休年假的处理需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标准与办理方式。
首先需明确应休未休年假天数。根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离职时若工作未满一整年,需按比例折算应休天数,计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其中,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补偿标准分两种情形:若单位因自身原因未安排职工休年假,或安排天数少于应休天数,需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含正常工作期间工资)。这里的“300%”包含单位已支付的正常工资,因此实际额外需支付200%作为补偿。若职工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假,单位仅需支付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无需额外补偿。日工资收入以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办理流程上,离职时职工可与单位协商结算未休年假工资,通常随离职当月工资一并支付。单位需在工资支付凭证中注明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方式及金额。若单位拒绝支付,职工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要求责令单位限期支付;或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离职之日起算。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需注意,职工应保留好证明工作年限(如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未休年假事实(如考勤记录、休假申请记录)、工资标准(如工资流水)等关键证据,以便在维权时清晰主张权益。单位未依法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