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未休完的年假公司不给补偿,劳动者可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劳动者离职时若存在未休完的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补偿。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未休天数×日工资收入×300%(其中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已支付,用人单位需额外支付200%的补偿)。

与用人单位协商是解决纠纷的首要步骤。劳动者可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说明未休年休假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要求依法支付补偿。协商时需准备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离职证明等材料,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休年休假天数及工资标准。需注意,用人单位不得以“年假已过期”为由拒绝补偿,根据规定,离职时应结算当年度未休年假,过期不能作为免责理由。

若协商无果,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是重要途径。劳动者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内容包括投诉请求(如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XX元)、事实与理由(说明未休天数、用人单位拒绝补偿情况),并附身份证、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未休年假记录等证据。劳动监察部门受理后会对用人单位调查,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仍拒绝补偿的,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通常为离职之日)。申请时需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载明双方基本信息、仲裁请求、事实理由)、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未休年假证据、工资证明等材料。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会开庭审理,依据证据作出裁决,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需提交起诉状、仲裁裁决书、证据材料等,由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若用人单位不履行生效判决,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未休年休假天数的计算需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未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补偿。例如,劳动者全年应休年假5天,当年在单位工作200天,已休2天,则未休天数=(200÷365)×5-2≈0.74天,按0天计算;若工作250天,未休天数=(250÷365)×5-2≈1.4天,按1天计算。

日工资收入的计算需剔除加班费。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日工资收入=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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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