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的嫌疑犯是指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暂时限制人身自由并关押于看守所的人员。其范围主要包括被刑事拘留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被批准逮捕的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在特定情况下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而被转为羁押的人员。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羁押”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羁押的嫌疑犯需满足法定条件并经过严格法律程序,具体范围可从以下几类情形展开:

第一类:被依法刑事拘留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强制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可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其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事拘留后,犯罪嫌疑人必须在24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羁押期限一般为3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延长至30日。

第二类:被批准逮捕的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逮捕是比刑事拘留更严厉的强制措施,需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此外,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逮捕后,犯罪嫌疑人必须立即送看守所羁押,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再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再延长2个月。

第三类: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被转为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对于不符合拘留、逮捕条件,但因案件需要被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若违反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可能被转为羁押。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例如,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等行为,均可能导致被羁押。

需要注意的是,羁押并非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只有在确有必要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时才能适用。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会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而非羁押。同时,法律严禁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有权对超期羁押提出异议,要求变更强制措施。

羁押的嫌疑犯有哪些人(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