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行为主要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四类,具体情形由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类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严格界定,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件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行为具体如下: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这里的“伪造的信用卡”包括完全仿制真实信用卡制作的假卡,以及对真实信用卡进行涂改、挖补等改造形成的“变造卡”。使用行为既涵盖行为人自行伪造后使用,也包括明知是他人伪造的信用卡而使用,例如用伪造的信用卡在商场刷卡消费、在ATM机取款或通过网络支付平台转账等,只要涉及信用卡的支付结算功能,即可能触发此类犯罪。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事由失去效用的信用卡,常见情形有信用卡有效期届满、持卡人主动挂失、被发卡银行止付或冻结等。使用作废的信用卡需满足“明知已作废”的主观故意,例如信用卡挂失后,持卡人找回原卡并继续在POS机消费,或非持卡人拾得已挂失的信用卡后使用,均属于此类行为。
冒用他人信用卡。这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司法解释明确了具体情形: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通过窃取、收买、骗取等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如手机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使用的;其他冒用情形。例如,捡到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后在商场消费,或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卡号、密码后在网上购物,均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
恶意透支。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类型,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核心是“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解释列举了认定情形:明知无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肆意挥霍透支资金;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催收;抽逃、转移资金逃避还款;使用透支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例如,持卡人无稳定收入却透支数十万元用于赌博,经银行多次催收后拒不归还,即属于恶意透支。
需注意,上述行为需达到法定数额标准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解释,使用伪造、作废或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达到此标准即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