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和欠款的诉讼时效(即俗称的“追诉期”)并非完全一致,核心区别在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不同,具体需结合基础法律关系、是否约定履行期限等因素综合判断。


在法律实务中,“追诉期”这一表述并不准确,规范概念应为“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过,借款和欠款因基础法律关系不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存在显著差异,进而导致“追诉期”的实际计算结果可能不同。

一、借款的诉讼时效起算规则
借款通常基于借贷合同关系产生,其诉讼时效起算需区分是否约定还款期限:
1. 约定明确还款期限的借款: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例如,甲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2023年12月31日前还款”,则诉讼时效从2024年1月1日起算,至2027年12月31日届满。
2. 未约定还款期限或约定不明的借款: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及第一百八十八条,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但需给予合理宽限期;诉讼时效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若债权人从未主张过权利,且债务人未明确拒绝履行,诉讼时效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

二、欠款的诉讼时效起算规则
欠款的基础法律关系更为多样,可能源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侵权责任等,其诉讼时效起算需结合具体权利义务产生的时间判断:
1. 基于明确履行期限的欠款:例如买卖合同中约定“2023年10月1日前支付货款”,若债务人未支付形成欠款,诉讼时效自2023年10月1日届满之日起算,同样适用三年普通时效。
2.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欠款:若欠条中未注明还款时间,需区分两种情况:一是欠条基于已知的履行期限债务出具(如双方结算后确认“尚欠货款10万元”,原合同约定2023年5月1日付款),则诉讼时效仍从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二是欠条本身未体现履行期限(如侵权赔偿后出具“欠赔偿款5万元”且未约定支付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给予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若债权人一直未主张,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3. 特殊情形下的欠款起算:若欠款源于持续性侵权(如未支付租金),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终止且权利人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若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且无法通过交易习惯确定,诉讼时效可从欠条出具之日起算(视为权利人此时应当知道权利受损)。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
无论是借款还是欠款,诉讼时效均可因法定事由中断或中止,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中止后时效暂停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常见中断情形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如发送催款函、起诉)、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如出具还款计划、部分还款)、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例如,借款到期后债权人于2024年1月发送催款函,诉讼时效从此时中断,重新计算三年至2027年1月。

四、核心区别总结
借款的诉讼时效起算通常与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直接关联,未约定时以债权人主张宽限期届满为节点;欠款的起算则需优先判断基础法律关系的履行期限,若无法确定,可能从欠条出具日或主张权利时起算。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因混淆“借款”与“欠款”的基础关系,导致错过诉讼时效,最终丧失胜诉权。
需特别注意:诉讼时效制度的核心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仅导致权利人丧失“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因此,无论是借款还是欠款,权利人应尽早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避免因时效问题承担不利后果。

借款和欠款的追诉期一样吗(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