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离婚诉状需包含原被告基本信息、明确的诉讼请求、客观的事实与理由及合法证据,核心围绕“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展开,需符合《民事诉讼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内容需真实具体、格式规范。
离婚诉状是启动离婚诉讼程序的法律文书,其撰写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内容完整、逻辑清晰,以实现诉讼目的。从结构上看,一份规范的离婚诉状通常包括首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及证据来源、尾部五个部分,各部分需满足特定要求。
首部需准确列明原被告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必须真实完整,若存在错误(如住址不准确、联系方式失效),可能导致法院无法送达传票,影响案件审理进度。例如,被告住址应填写其经常居住地,若不知经常居住地,可填写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需确保能正常接通,以便法院沟通案件事宜。
诉讼请求是原告希望法院支持的具体主张,需明确、具体,不得模糊不清。核心请求包括三项:一是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是子女抚养问题,需写明子女姓名、出生年月日,明确抚养权归属(如“婚生子XX由原告抚养”),并提出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需列出共同财产清单(如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及具体分割方案(如“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补偿XX元”),债务需区分共同债务(如房贷、共同经营所负债务)与个人债务(如婚前债务、一方擅自所负债务),并明确承担方式。诉讼请求不具体将导致法院无法针对性审理,例如仅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列出财产清单,法院可能不予处理。
事实与理由是诉状的核心,需围绕《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展开,通过客观事实证明感情不和的程度。应避免情绪化表述,以具体事件、时间、行为等说明问题。例如,若因性格差异导致长期无法沟通,可写明“双方婚后因生活习惯、价值观差异频繁发生争吵,自2021年X月起无法正常交流”;若存在分居事实,需写明分居起止时间(如“自2022年X月起分居至今,已满两年”)、分居原因(如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各自生活状态(如原告搬至XX处居住,被告仍在原住所)。事实需与“感情破裂”直接关联,例如分居需说明是因感情不和而非工作原因,否则无法作为离婚依据。
证据是支撑事实与理由的关键,需列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常见证据包括: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证明子女身份的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分居的租房合同、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分居证明、双方分居协议;证明财产状况的房产证、车辆登记证、银行流水、工资收入证明;证明感情不和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需合法取得)等。证据必须真实合法,来源不明或非法取得的证据(如偷拍录音)可能不被法院采信。例如,分居证明若为居委会出具,需加盖公章并注明经办人联系方式,以确保真实性。
尾部需写明致送法院名称(如“XX市XX区人民法院”)、具状人签名(原告手写签名)及日期。法院名称需准确,可通过查询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日期需填写提交诉状的当天,确保程序合法。
此外,撰写时需注意:避免使用攻击性或侮辱性语言,以中立客观的口吻陈述事实;涉及财产分割时,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如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一般为个人财产),避免主张分割无权处分的财产;若存在子女,需考虑子女意愿(八周岁以上子女应尊重其真实意愿),并在诉状中适当体现对子女权益的保障。
综上,夫妻感情不和离婚诉状的撰写需以法律规定为框架,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支撑,确保各部分内容规范、具体、合法,才能有效推动离婚诉讼程序的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