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社保局)支付的是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两者责任主体不同。

工伤待遇涉及的费用支付主体需根据具体项目区分,核心在于明确“停工留薪期工资”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责任划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二者的支付主体和范围有严格界定。

停工留薪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一阶段的工资并非由社保局支付,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标准需严格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执行,不得降低工资水平。这里的“原工资”通常指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若职工工作不满12个月,按实际工作月数的平均工资计算;无法确定平均工资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则与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同,主要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这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但前提是用人单位已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所有费用由单位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应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费用,包括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试图以“已购买商业保险”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但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二者性质不同,用人单位仍需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首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注意,劳动仲裁申请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综上,工伤待遇中,停工留薪期工资明确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伤残等其他法定项目费用;未参保时,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职工需清楚区分责任主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工伤工资单位出还是社保局(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