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书需提交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核心材料,按申请、受理、调查、认定的流程办理,具体材料和手续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实施细则执行。
一、申请材料清单
1. 工伤认定申请表:需包含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可在社保行政部门官网下载或现场领取,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并签字确认。
2.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是首要凭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需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如银行流水)、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
3. 医疗诊断证明: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初次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明确记载受伤部位、伤害程度及诊断时间,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公章。
4. 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职工本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由用人单位申请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5. 特殊情形补充材料:如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上下班路线证明;因工外出期间受伤的,需提交单位外派证明及事故发生地相关证明。
二、具体办理手续
1. 提交申请: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未按时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提出申请,逾期可能影响权益主张。
2. 受理与补正:社保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3. 调查核实: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后可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及医疗机构有配合义务,拒不协助调查的需承担不利后果。调查过程中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证据,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视为对职工主张的事实认可。
4. 作出认定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书需载明事故时间、伤害部位、认定结论等关键信息,并加盖社保行政部门印章。
5. 文书送达与救济:认定决定书将书面送达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办理过程中需注意,材料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提供虚假材料可能导致认定无效;各地社保行政部门可能存在细微差异,建议提前通过当地人社局官网或咨询电话确认最新要求,确保申请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