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离婚诉讼的间隔时间通常为第二次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之日起满6个月,但存在“新情况、新理由”时不受此限制。
在离婚诉讼中,第三次起诉的间隔时间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确定,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该条款明确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六个月间隔期”是第三次离婚诉讼间隔时间的基础规则,适用于前两次起诉均未判离的情形。
间隔时间的具体计算起点需结合前次诉讼结果确定。若第二次离婚诉讼中,法院作出“判决不准离婚”的生效判决,或双方经调解达成“和好”协议,间隔期从判决或调解生效之日起计算。例如,第二次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于2023年1月1日生效,原告需等待至2023年7月1日后方可提起第三次诉讼。需注意,若一方对第二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的,间隔期从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而非一审判决作出之日。
“新情况、新理由”可突破六个月间隔限制。法律允许在出现足以证明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的新事实时,原告不受六个月限制。实践中,“新情况、新理由”通常包括: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加重;一方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且情节恶化;发现对方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或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且病情加重等。例如,第二次诉讼后,一方多次殴打另一方致轻微伤,并有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原告可凭该新证据随时提起第三次诉讼。
被告起诉不受六个月间隔期限制。上述六个月限制仅针对原告,若被告在第二次诉讼后起诉离婚,无论是否有新情况,均无需等待六个月,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因为被告起诉本身通常被视为其对婚姻关系的否定态度,法院一般会受理并结合案情审理。
实务中需注意判决生效时间与证据准备。间隔期的起算以“判决生效”为节点,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后,若双方均未上诉,上诉期(15天)届满后判决生效;若上诉,需待二审判决送达后生效。此外,第三次起诉时需重点准备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分居满两年的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对方过错行为的书面证据(如悔过书、报警回执),或双方长期无沟通的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能提高判决离婚的概率。
综上,第三次离婚诉讼的间隔时间以六个月为原则,以“新情况、新理由”和被告起诉为例外。当事人需准确计算生效时间,提前准备证据,确保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以提高诉讼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