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后开发商拒不退还房款,可向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具体需结合纠纷原因选择对应处理方式。
退房后开发商不退房款的情况,多因开发商违约(如逾期交房、房屋质量不达标)或购房者依法解除合同(如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但双方未就退款达成一致。解决此类问题需根据纠纷性质,优先通过行政投诉或司法途径维权,以下为具体处理方式:
一、向住建部门投诉:房地产行业监管核心部门
住建部门(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直接监管主体,负责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退还房款的,住建部门可依职权介入调查。投诉时需提交购房合同、退房协议(如有)、付款凭证(转账记录、收据)、开发商违约证据(如逾期交房通知书、质量检测报告)等材料。住建部门通常会通过约谈开发商、责令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退款;若开发商存在严重违规(如挪用预售资金),可将其列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黑名单,限制其后续开发资质,增加企业违约成本。投诉渠道包括当地住建部门官网留言、线下政务服务窗口提交材料,或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转接。
二、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针对欺诈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若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如承诺学区房实际不符)、隐瞒房屋抵押状态等欺诈行为,导致购房者退房后拒不退款,可向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开发商的虚假宣传、欺诈行为进行调查,查实后可责令退款并予以行政处罚(如罚款、公开曝光)。投诉时需重点提供开发商虚假宣传的证据(如广告截图、销售承诺录音、聊天记录),市场监管部门会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反馈结果。
三、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投诉:核查预售资金监管问题
商品房预售资金需存入专用监管账户,由监管银行和住建部门共同监管,确保用于工程建设。若开发商以“资金链断裂”为由拒不退款,可能涉及预售资金被挪用。此时可向地方金融监管局(或金融工作办公室)投诉,申请核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流向。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监管部门发现资金被违规挪用的,可责令开发商限期补足资金、暂停项目销售,必要时协调监管银行优先保障购房者退款需求。投诉需提交预售合同(明确监管账户信息)、付款至监管账户的凭证,以便部门快速定位资金问题。
四、法律途径:诉讼或仲裁强制退款
若行政投诉未能解决问题,可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开发商履行退款义务。诉讼方面,需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起诉状、身份证明、购房合同、退房依据(如解除合同通知书)、房款支付凭证等材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开发商应返还已付款并赔偿损失,法院可判决开发商限期退款,逾期不履行的可申请强制执行(查封账户、拍卖资产)。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仲裁方面,若购房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如“争议由XX仲裁委员会解决”),需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五、关键注意事项:保留完整证据链
无论通过何种途径维权,证据保留是核心。需收集的证据包括:1. 书面文件: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退房申请书、开发商签收记录;2. 支付凭证:银行转账流水、 POS 单、发票(需注明“购房款”);3. 沟通记录:与开发商的邮件、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需明确对方身份及退款承诺);4. 违约证据:房屋质量检测报告、逾期交房证明、规划变更文件等。证据需原件与复印件留存,电子版备份(如录音刻盘、截图打印),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维权效果。
综上,退房后开发商不退房款的解决需结合纠纷原因选择投诉部门,行政投诉与法律途径可同步推进。通过多部门联动施压、司法强制力保障,能最大程度提高退款成功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