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的判定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因果关系等因素综合认定,核心在于是否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精神损失,即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导致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损时,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其判定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展开:
首先,法律依据是判定精神损失的前提。《民法典》第1183条明确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条款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的两种情形:一是人身权益受侵害,二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侵害,且均需满足“严重精神损害”这一核心条件。
其次,“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是判定关键。并非所有侵权行为都会导致精神损失赔偿,只有达到“严重”程度才符合条件。实践中,“严重”通常表现为以下情形:一是造成受害人伤残、死亡,如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截肢、亲属因侵权行为死亡,可能引发近亲属的巨大精神痛苦;二是导致受害人出现精神障碍,如长期失眠、抑郁、焦虑等经医学诊断的精神疾病;三是侵权行为具有侮辱、诽谤等恶劣性质,如公开侮辱他人人格、泄露隐私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引发严重心理创伤。反之,若仅造成轻微不适(如短暂情绪低落),则难以认定为“严重精神损害”。
再次,侵权行为与精神损害的因果关系需明确。即精神损害必须是由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两者存在必然联系。例如,受害人因医疗事故致残后出现抑郁,需证明抑郁与医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若受害人本身患有精神疾病,侵权行为仅为诱发因素,需结合疾病参与度综合判断。
此外,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影响赔偿数额的判定。故意或重大过失侵权行为(如恶意侮辱、虐待)相较于一般过失,可能导致更高的精神损害赔偿;反之,若侵权人无过错(如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害),则无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还需注意特殊情形: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仅自然人可主张;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范围有限,通常包括与近亲属相关的遗物、纪念品(如婚纱照、祖传物品)、荣誉证书等,需结合物品对受害人的情感价值综合认定。
综上,精神损失的判定需以法律规定为基础,结合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要素,核心在于“严重精神损害”的客观存在。实践中,法院会参考医疗诊断、证人证言、侵权行为情节等证据,综合裁量是否支持赔偿及具体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