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增加抚养费需提供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原定抚养费不足的证明、子女实际需求增加的直接证据、对方经济收入及财产状况的证明,以及子女意愿或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具体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准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主张增加抚养费需围绕“必要时”这一核心,提供以下几类关键证据材料。
一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证明材料。这是法院判断是否支持增加抚养费的基础依据之一。具体可包括: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用于证明原定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当地统计部门或民政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等数据,以说明当前生活成本与原定抚养费确定时的差异;若子女在城镇生活,还可提供当地居委会或物业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结合房租、水电等日常开支票据,佐证生活成本的实际增长。
二是子女实际需求增加的直接证据。这是主张增加抚养费的核心事实依据,需体现需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例如,子女教育费用方面,可提供学校出具的学费、杂费、住宿费发票,课外辅导(如学科补习、兴趣班)的缴费凭证及培训合同(需注意课外辅导需符合子女年龄段正常需求,过度消费可能不被支持);医疗费用方面,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区分医保报销部分与自费部分),若子女患有慢性疾病或特殊病症,还需提供相关疾病的医学鉴定报告,说明长期治疗的必要性及费用标准;生活费用方面,可提供子女衣物、食品、学习用品等日常消费的票据,或超市购物记录、线上支付凭证等,证明基本生活开支的增加。
三是对方经济收入及财产状况的证明。抚养费的数额需结合支付方的经济能力确定,因此需证明对方有能力承担增加后的抚养费。可收集的证据包括:对方的工资收入证明(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需加盖公章)、银行工资流水明细(近6个月至1年,可申请法院调取)、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通过税务部门查询或对方自行提供);若对方存在其他收入来源,如兼职收入、投资收益(股票、基金交易记录)、租金收入(租赁合同及租金转账凭证)等,也需一并提供;此外,对方的财产状况(如房产、车辆、存款等)可通过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查询单(需申请法院调取)等证明其经济实力,若对方有能力购置高价值财产却拒绝增加抚养费,可作为其具备支付能力的间接证据。
四是其他相关佐证材料。例如,若子女已年满8周岁,可提供子女本人关于增加抚养费的书面意见(需由子女亲笔签名或捺印,法院会结合子女的认知能力综合考量);主张增加抚养费的一方与对方就抚养费问题沟通的记录(如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若对方明确表示拒绝增加或承认经济能力足以支付,可作为辅助证据;若对方存在转移财产、逃避抚养义务的行为,可提供相关线索(如对方低价转让财产的合同、向他人大额转账记录),申请法院调查核实。
需注意,所有证据材料需保证真实、合法,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并提供原件核对,电子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需注明来源、形成时间,并刻录成光盘提交。若部分证据(如对方工资流水、财产登记信息)无法自行收集,可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由法院依法调取。证据准备需围绕“原定抚养费不足”“需求增加合理”“对方有支付能力”三个核心要素,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提高主张被支持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