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报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调查核实、作出认定决定四个核心环节,涉及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交材料、社保部门审查与调查、出具工伤认定结论等内容,后续还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及待遇。
工伤申报程序是保障劳动者因工作受伤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流程,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请环节:明确主体与时限要求
工伤申报的申请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需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按时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含事故时间、地点、原因及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需提供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时)等补充材料。
二、受理环节:材料审查与补正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在15日内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若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若材料不完整,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如超出申请时限、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等),会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调查核实环节:事实查清与证据固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需要可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有权向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调取证据,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等有义务配合调查并提供证据。调查过程中,若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调查取得的证据作出认定决定。
四、作出认定决定环节:法定时限与文书送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内容需包括用人单位全称、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受伤部位及时间、事故原因、认定结论(工伤/视同工伤/不予认定工伤)、不服决定的救济途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决定书需在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及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后续程序:劳动能力鉴定与待遇申领
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若职工伤情影响劳动能力,需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共分1-10级,1级最重)。鉴定结论作为工伤保险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费用报销等)核算的依据,职工或用人单位可凭《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申领相应待遇。
需注意,整个程序中,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工伤认定结论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