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下,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确定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实际居住情况,核心在于“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的区分及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案件的管辖规则需从以下方面具体分析:
首先明确“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的法律定义。住所地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即户口簿登记的地址;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这两个概念是确定管辖法院的基础,实践中需优先判断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否存在。
一般管辖原则: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优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离婚诉讼中,原告需先核实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住所地)及实际居住情况:若被告在户籍地居住,直接向户籍地法院起诉;若被告离开户籍地并在其他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且非住院就医),则需向该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例如,被告户口在A市,但已在B市租房居住2年,原告应向B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特殊情况: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存在以下情形时,离婚诉讼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一是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二是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三是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四是被告被监禁。此外,根据司法解释,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例如,被告因犯罪被监禁在C市,原告户口在D市且未离开,则原告可向D市法院起诉离婚。
管辖法院确定的重要性及证据准备。正确确定管辖法院是离婚诉讼顺利推进的前提,若法院无管辖权,可能导致案件被移送或驳回,延长诉讼周期。当事人需提前准备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住所地的材料(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经常居住地的材料(居住证、租房合同、物业或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社保缴纳记录、劳动合同等,需能体现“连续居住满一年”)。若涉及特殊管辖情形,还需提供被告失踪、监禁、不在国内居住等证明文件。
综上,离婚起诉的管辖法院需结合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及是否存在特殊情形综合判断。当事人应优先以被告经常居住地为管辖法院,无经常居住地的以住所地为准,特殊情况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实践中,建议提前咨询法院或专业律师,确保管辖法院准确,避免因程序问题影响诉讼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