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时,财产分割需先明确财产性质,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参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般情况下均等分割,特殊情形下可倾斜或不均等。
在感情不和起诉离婚的财产分割中,准确界定财产性质是前提。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财产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两类,两者的分割规则截然不同。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需重点明确。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军人复员费中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等。这些财产在离婚时需纳入分割范围。
个人财产则不参与分割,直接归属于原所有权人。《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如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存款等);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如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个人衣物、化妆品等);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明确财产性质后,分割原则是核心。《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意味着分割时并非绝对均等,法院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首先,协议优先。若双方能就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书面协议,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会尊重协议内容。其次,均等分割为一般原则,即在无特殊情形时,共同财产通常平均分配。再次,照顾特殊群体权益,若一方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女方生活困难或一方存在过错(如重婚、家庭暴力等),法院可能会适当倾斜,让子女抚养权方、女方或无过错方多分部分财产。
特殊情形下的分割规则需特别注意。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复杂财产类型,分割方式需具体分析。例如,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若双方均主张所有权,可竞价取得;一方主张所有权的,需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不主张的,可拍卖后分割价款。涉及公司股权的,若股权为共同财产,可协商转让份额、作价补偿或分割股权(需符合公司法规定)。对于尚未还清贷款的房产,通常由取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继续还贷,同时按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向另一方补偿。
此外,若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在财产分割中可能影响最终分配比例。
综上,感情不和起诉离婚的财产分割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从财产性质界定到分割原则适用,再到特殊情形处理,均需依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必要时可通过专业评估、举证等方式确保分割公平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