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罪的行为主要包括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同居,以及长期通奸并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核心在于通过非法行为侵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破坏军婚罪是我国刑法为保护现役军人婚姻关系而设立的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构成破坏军婚罪。该罪的行为类型需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具体分析,核心在于行为对现役军人婚姻关系的实质性侵害。
与现役军人配偶结婚是典型行为之一。这里的“结婚”不仅包括法律意义上的登记结婚,还包括事实婚姻。法律婚姻指行为人通过欺骗、隐瞒等手段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事实婚姻则是指未办理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其为夫妻关系的情形。需要明确的是,“现役军人配偶”的范围包括依法与现役军人建立婚姻关系的妻子或丈夫,即只要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无论结婚时间长短,均属于保护对象。
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是另一重要行为类型。“同居”并非短暂的、偶尔的姘居,而是指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同居需具备时间上的持续性(如数月以上)和生活上的稳定性,可能表现为共同居住在同一住所、经济上共同支出、日常起居相互照料等。例如,行为人长期与现役军人配偶共同租房生活,共享生活开支,即使未以夫妻名义公开,也可能被认定为同居。这种行为区别于偶尔发生的性行为,其本质是对现役军人婚姻关系的持续性破坏。
长期通奸并造成严重后果也可能构成破坏军婚罪。通奸本身是指双方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关系,通常具有秘密性和偶发性,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长期通奸且导致严重后果,如造成现役军人婚姻破裂(现役军人因此提出离婚)、现役军人因婚姻问题精神失常或自杀、影响军人正常履行军事职责等,可能被认定为破坏军婚罪。例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配偶,仍保持数年通奸关系,导致现役军人因无法承受家庭矛盾而退役,即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此外,构成破坏军婚罪需以“明知”为前提,即行为人清楚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确实因客观原因(如现役军人配偶隐瞒婚姻状况)而不知情,则不构成犯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既可以是非军人,也可以是现役军人(如现役军人与其他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
从法律后果来看,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犯破坏军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行为人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则依照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量刑更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