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逮捕,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逮捕执行后,除无法通知的情况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此通知家属的文书即“逮捕通知书”)。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时间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这里的“逮捕证”是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法定凭证,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后签发。实践中,“下达逮捕通知书”通常指通知家属的程序,而执行逮捕的核心时间要求是“接到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立即执行,至迟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及时性,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证据灭失。
二、执行逮捕的具体程序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需严格遵循法定流程:首先,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表明执法身份和依据;其次,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禁止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或其他非法定羁押场所滞留,这是保障被逮捕人人身权利的重要措施;最后,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公安机关必须对被逮捕人进行讯问,若发现不应当逮捕(如犯罪行为非其实施、证据不足等),应当立即释放并发放释放证明。
三、“逮捕通知书”与家属通知的特殊性
用户提到的“下达逮捕通知书”,实际是逮捕执行后的家属告知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通知家属的时间限制为“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但存在两种例外情形:一是“无法通知”,例如被逮捕人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家属地址不详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联系等;二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这种情况下可以暂不通知,但“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存在例外,公安机关也需在案卷中注明原因,且“有碍侦查”的认定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
四、逾期未执行或通知的法律后果
若公安机关未在法定时限内执行逮捕(超过二十四小时),或未依法通知家属且无正当理由,将可能构成程序违法。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情节严重的,可能导致逮捕决定被撤销,或相关证据因程序违法被排除。此外,被逮捕人的家属可通过法律途径(如向检察机关申诉)维护其知情权和人身权利。
五、实践中的常见问题澄清
部分案件中,家属可能误以为“收到逮捕通知书”才意味着逮捕执行,实则两者存在时间差:逮捕执行在前(接到决定书后24小时内),家属收到通知书在后(逮捕后24小时内)。例如,公安机关在上午10时执行逮捕,需在次日10时前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并完成讯问,同时在次日10时前通知家属(若能通知)。若家属在逮捕执行后24小时内未收到通知书,可向公安机关查询原因,确认是否存在“无法通知”或“有碍侦查”的情形。
综上,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核心时限是“接到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立即执行,至迟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而“逮捕通知书”的送达是逮捕后的家属告知程序,同样受二十四小时时限约束(特殊情况除外)。这一制度设计既保障了刑事侦查的效率,也通过严格的时间限制防止权力滥用,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