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侦查阶段退赃需通过办案机关指定流程进行,核心步骤包括联系办案单位确认退赃事宜、明确退赃范围及数额、选择合法退赃方式(如现金缴纳、银行转账等)、获取退赃凭证,并配合后续程序衔接。退赃行为需遵循自愿原则,且应与办案机关核对确认违法所得范围,避免因操作不当影响法律效力。
在公安侦查阶段,退赃是嫌疑人或其家属主动返还违法所得的行为,其流程需严格遵循刑事诉讼程序及办案机关要求,以确保退赃行为合法有效。以下从操作步骤、关键要点及法律效果展开说明:
第一步:联系办案机关确认退赃事宜。退赃必须通过案件承办单位(如经侦支队、刑侦大队等)进行,严禁私下向被害人或第三方退赃。嫌疑人或家属需直接与办案民警沟通,说明退赃意愿,由办案机关告知具体对接人员、退赃账户(若有)及所需材料(如嫌疑人身份证明、案件编号等)。此环节需注意,办案机关会对退赃主体资格进行核实,确保系嫌疑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委托代理人操作,避免无关人员介入。
第二步:明确退赃范围与数额。退赃的核心是返还“违法所得”,即通过犯罪行为直接获取的财物,而非嫌疑人的合法财产。例如,在诈骗案件中,退赃范围包括诈骗所得的款项、用赃款购买的物品(如车辆、房产需折价或变现后退赔);而嫌疑人的工资收入、婚前财产等合法财产,除非被认定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如专门用于诈骗的作案工具),否则无需退赃。实践中,办案机关会根据案件证据(如银行流水、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确认违法所得数额,退赃时需以此为基准,避免自行估算导致数额偏差。若对数额有异议,可向办案机关提交证据(如支出凭证证明部分款项用于合法开支),申请重新核定。
第三步:选择合法退赃方式并留存凭证。常见退赃方式包括现金缴纳和银行转账,部分案件中也可通过返还扣押物品完成退赃(如盗窃案件中返还被盗财物)。现金缴纳需在办案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到指定办案场所或银行办理,由办案机关出具《扣押清单》或《退赃收据》,注明“退缴XX(案件名称)案违法所得”,并加盖办案单位公章。银行转账需通过嫌疑人或家属账户直接转入办案机关指定的对公账户(通常为财政部门设立的涉案资金专用账户),转账时需备注“案件编号+嫌疑人姓名+退赃款”,并保留转账凭证(如银行回执单),后续需将凭证原件交办案机关存档,复印件由家属自行留存。需特别注意,严禁转入个人账户,避免因款项无法追溯导致退赃无效。
第四步:配合后续程序衔接与效果认定。退赃后,办案机关会在《起诉意见书》中注明退赃情况,并将退赃凭证随案移送检察院。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动退赃可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具体影响需结合退赃的主动性(如侦查阶段退赃优于审判阶段)、退赃比例(全额退赃优于部分退赃)、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如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判断。例如,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全额退赃并取得谅解的,可能依法适用不起诉或缓刑。
退赃时需注意的关键问题:
1. 自愿性原则:退赃需基于嫌疑人或家属的真实意愿,办案机关不得强迫退赃,但主动退赃的从宽幅度通常大于被动退赃(如赃款被扣押后被动追缴)。
2. 时间节点影响:侦查阶段退赃可体现嫌疑人的悔罪态度,部分案件中,若退赃后社会危害性降低,可能影响强制措施的适用(如取保候审)。
3. 数额争议处理:若对办案机关认定的退赃数额有异议,可委托律师提交《违法所得数额异议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如资金流向证明、第三方评估报告等),申请重新核查。
4. 特殊情况处理:若赃款已被挥霍、转移或部分灭失,需通过变卖其他合法财产(如房产、车辆)或分期退赃方式履行,具体方案需与办案机关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因无法一次性退赃而被认定为“拒不退赃”。
综上,公安侦查阶段退赃需以“合法、自愿、准确”为原则,通过办案机关规范流程操作,并留存完整凭证,才能最大限度发挥退赃的法律效果,为后续案件处理争取有利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