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打闹受伤的责任赔偿需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行为性质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定,一般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则按过错比例分担,若存在自甘风险、故意或监护人责任等情形,责任认定需结合具体情况调整。
在法律层面,两人打闹受伤的责任赔偿核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规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基础判定标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打闹过程中,需先明确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以此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和比例。
一、单方过错导致受伤的责任认定:若打闹由一方主动挑起或实施危险行为,导致另一方受伤,挑起方或危险行为实施方通常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赔偿责任。例如,A故意追打B,B在躲避过程中摔倒骨折,A的追打行为与B的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A对损害结果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若受伤方完全无过错(如被动卷入打闹且未实施任何危险行为),过错方需全额赔偿。
二、双方均有过错的责任分担:若打闹是双方共同参与、互有互动行为,且双方行为均存在危险性或不当性,需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比如,A与B在走廊互相推搡嬉闹,A用力过猛导致B撞向墙壁受伤,此时A的推搡行为是直接致害原因,存在主要过错;B参与推搡,对危险行为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双方可能按7:3或8:2的比例分担责任。具体比例需结合行为强度、是否明知风险、是否采取避免措施等因素判定,例如一方使用工具打闹、故意攻击要害部位,过错程度更高,需承担更大责任比例。
三、自甘风险情形下的责任减免:若打闹行为属于“自甘风险”范畴,可能影响责任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需注意的是,“打闹”是否属于“文体活动”需结合具体场景判断,比如朋友间无规则的嬉闹、校园内同学间追跑等,通常不被认定为法定“文体活动”,但如果双方明确以“游戏”为名且明知存在风险仍自愿参与(如约定“摔跤比赛”且未超出合理范围),可能适用自甘风险,减轻或免除对方责任。
四、特殊主体的责任调整:若打闹双方为未成年人,责任认定需结合监护人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例如,10岁的甲与8岁的乙在小区嬉闹,甲将乙推倒导致骨折,甲的监护人需承担赔偿责任;若乙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如未阻止乙参与危险打闹),可减轻甲监护人的责任。此外,若打闹发生在学校、培训机构等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五、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加重:若打闹中一方存在故意加害行为(如明知对方有心脏病仍故意惊吓、使用凶器攻击),或因重大过失导致损害(如从高处推搡对方且未考虑坠落风险),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可能涉及刑事责任。例如,A因琐事对B怀恨,借“打闹”之名用砖块砸伤B头部,A的行为已超出“打闹”范畴,构成故意侵权,需全额赔偿且可能面临治安处罚或刑事追责。
综上,两人打闹受伤的责任赔偿需结合行为过错、因果关系、主体身份等多方面分析,实践中需通过证据(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医疗记录等)还原事实,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条款精准判定,确保责任划分公平合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避免过度苛责无过错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