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本人不认罪并不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司法机关会依据事实和证据来判定是否有罪,若证据确实、充分,即使嫌疑人不认罪,也能认定其有罪并处以刑罚。

首先要明确,在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判处刑罚,并非取决于被告人是否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当司法机关收集到的证据达到上述标准时,即便被告人不认罪,也能够依法对其定罪。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会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如果有大量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法院就可以根据这些证据作出有罪判决。

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会更加审慎地审查证据。会组织控辩双方进行充分的质证和辩论,以确保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准确无误。同时,被告人不认罪可能会影响其量刑情节。如果被告人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而拒不认罪且态度恶劣的,可能在量刑时不被考虑从轻情节。刑事案件不会因被告人不认罪而无法处理,司法机关会依据法律和证据作出公正的裁决。

刑事案本人不认罪怎么办(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