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效力的证明责任问题主要涉及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以及特殊情形下的证明责任承担等内容。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同主体对合同效力的主张需承担相应证明责任,且要达到一定证明标准,同时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证明责任分配会有不同。

在借款合同纠纷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核心问题。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民事诉讼原则,当出借人主张借款合同有效并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时,出借人需要承担证明借款合同成立且有效的责任。这通常需要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比如有书面的借款合同、借条,或者有能够证明双方达成借款意向的聊天记录、邮件等;还需要证明款项已经实际交付,例如提供转账记录、收条等证据。

对于借款人而言,如果其主张借款合同无效,那么借款人要对合同无效的事由承担证明责任。借款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借款人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存在这些情形。

在证明标准方面,不同的主张需要达到不同的证明程度。对于合同成立和有效的证明,一般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即证据能够使法官内心确信借款合同存在且有效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或无效的可能性。而对于合同无效的证明,由于涉及到对合同效力的否定,证明标准可能相对更高,需要有更充分、确凿的证据。

特殊情形下,证明责任的分配会有所不同。例如,在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中,如果涉及到是否属于企业间的临时性资金拆借且不违反金融法规的情况,可能需要结合具体的交易背景、资金用途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证明责任的分配也会更为复杂。在一些存在表见代理情形的借款合同中,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一方需要对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承担证明责任。借款合同效力的证明责任问题是一个复杂且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法律问题。

借款合同效力的证明责任问题有哪些内容(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