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货单签假名字起诉需依次完成固定证据(如送货单、交易记录等)、查明被告真实身份、起草起诉状与证据清单、向有管辖权法院提交材料,同时需注意证据补强与被告身份明确,避免因主体不适格导致诉讼受阻。
在商业交易中,送货单是证明货物交付与合同关系的重要凭证,若对方签署假名字,需通过法律程序维权,具体步骤如下:
固定核心证据是起诉的前提。首先需收集与交易相关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有假名字的送货单原件(需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单价、日期等关键信息)、双方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邮件等,需体现供货合意、收货确认或欠款事实)、过往交易凭证(如之前的送货单、转账记录,证明双方存在长期交易习惯)、货物运输凭证(物流单、司机证言等,佐证货物已实际送达)。若送货单中假名字与对方常用昵称、联系方式一致,可通过聊天记录中的身份对应关系补强证据效力;若存在第三方见证(如仓库管理员、货运司机),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签名人即为实际收货方。
明确被告身份是诉讼程序启动的关键。若对方仅签假名字未留真实信息,需通过以下途径查明身份:一是通过送货地址锁定主体,若送货至某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可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等工具查询该地址登记的市场主体信息;二是调取沟通记录中的身份线索,如对方曾发送过的身份证照片、银行卡号(可申请法院向银行调取开户人信息)、电话实名认证信息(需律师持调查令向运营商申请);三是结合交易背景判断主体性质,若交易对象为公司,即使个人签假名字,仍可主张职务行为,将公司列为被告(需证明签名人系该公司员工,如工牌照片、社保记录等)。需注意,若无法通过上述途径明确被告真实身份,法院可能因“被告不明确”驳回起诉,因此身份查明需在起诉前完成。
起草规范的起诉状与证据清单是诉讼顺利推进的基础。起诉状需载明原告基本信息(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住所地)、被告真实身份信息(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住所地,若为个人需注明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诉讼请求(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X元及逾期利息”,利息可按LPR标准计算)、事实与理由(需简述供货时间、货物信息、对方签收情况、催款未果事实,并说明假名字对交易真实性无实质影响)。证据清单需按“证据名称+证明目的+来源”格式列明,例如“证据1:送货单原件,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货物XX,被告签收确认;证据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告承认收到货物并承诺付款”。
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可降低维权成本。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若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所在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原告可选择在己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减少异地诉讼的时间与费用成本。起诉时需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被告人数+1份)、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告身份材料(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提交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并按法院要求预缴诉讼费(根据诉讼标的额计算,简易程序可减半收取)。
诉讼过程中需注意:若被告当庭否认签名真实性,可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需提供被告真实签名样本,如其他交易中的签名、银行预留签名等);若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对方仍不履行的,可申请强制执行(需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提出)。此外,若对方签假名字的行为涉嫌诈骗(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货后拒不付款且虚构身份),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刑事程序可能与民事起诉并行,但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仍需通过民事诉讼维权。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即使签名为假,但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实际履行行为(如收货、付款),合同仍可认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全面的证据链是胜诉的核心。通过上述步骤,可有效推进送货单签假名字纠纷的诉讼程序,实现债权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