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诈骗罪数额巨大的,作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最少可能判处拘役一个月,或管制三个月,甚至单处罚金,具体需结合犯罪情节、作用大小及悔罪表现等综合判定。

诈骗犯罪中,帮助行为通常构成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法律规定为帮助犯的量刑提供了基础框架,即其刑期必然轻于主犯,且存在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可能性。

首先需明确“数额巨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执行标准(如经济发达地区可能将“数额巨大”起点定为十万元),但全国范围内普遍以三万元作为最低起点。

其次,诈骗罪的基础量刑与从犯的处罚原则需结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主犯的量刑区间,而从犯的量刑需在此基础上“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从轻处罚”是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选择较低刑期;“减轻处罚”则是突破该区间,降至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免除处罚”则可直接不予关押。

从犯的具体量刑需重点考量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若帮助行为仅起辅助作用,如偶尔提供银行账户用于转移赃款、未参与策划且获利极少,其罪责轻于直接参与诈骗实行行为的次要从犯。例如,仅为诈骗团伙提供一次收款账户,未实际接触被害人、未参与分赃且及时退出的,其作用显著轻微,量刑时更易适用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定量刑情节对刑期的影响至关重要。若从犯存在自首、立功、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退赔等情节,可能大幅降低刑期:
1. 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立功: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退赃退赔与认罪认罚: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诈骗案件中,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犯罪较轻的,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实践中,若帮助犯同时具备“从犯+自首+重大立功+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多个减轻情节,可能直接适用“免除处罚”。即使不免除处罚,减轻处罚后刑期也可能降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例如,某从犯仅提供技术支持(辅助作用),诈骗数额刚达“巨大”标准(如3万元),且在案发后自首、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法院可能判处拘役一个月,或管制三个月,甚至单处罚金。

需注意,不同地区对“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及量刑尺度可能存在差异,但核心逻辑一致:帮助行为的作用越小、法定减轻情节越充分,刑期越轻。综上,帮助诈骗罪数额巨大的从犯,在情节显著轻微且具备多个减轻情节时,最少可判处拘役一个月,或管制三个月,极端情况下甚至可免除处罚。

帮助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最少判几年(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