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承认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需结合行为人借款时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综合判断,核心在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及“欺骗行为”。若仅为事后拒不承认债务,一般属于民事纠纷;若借款时即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款项并意图非法占有,则可能构成诈骗。
在法律层面,借钱不承认的行为性质需结合具体行为特征及法律规定综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且主观上需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实践中,“借钱不承认”可能涉及两种不同法律关系,需重点区分:
第一种情形:借款时无欺骗意图,事后因客观原因拒不承认。例如,双方存在真实借款合意,借款人出具借条或有转账记录,但后期因经济困难、恶意拖欠等原因否认借款事实。此类情况下,借款时行为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未实施虚构事实(如伪造身份、虚构借款用途)或隐瞒真相(如隐瞒无偿还能力)的行为,事后不承认属于民事违约行为,应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债权,而非刑事诈骗。
第二种情形:借款时即存在欺骗行为,意图非法占有款项。例如,借款人虚构借款用途(如谎称用于经营周转实则挥霍)、隐瞒真实身份或财产状况(如明知无偿还能力仍大量借款)、提供虚假担保(如伪造房产证抵押),借款后立即转移财产、失联或挥霍一空,事后拒不承认借款。此类行为中,行为人在借款时已通过欺骗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能被认定为诈骗。
关键区分标准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实践中可通过以下行为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借款后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挥霍借款导致无法偿还;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明知无偿还能力仍大量借款;收到款项后逃匿等。若存在上述情形,结合借款时的欺骗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诈骗。
需特别注意,民事借贷纠纷与诈骗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民事纠纷中,债权人可通过收集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返还借款及利息;若涉嫌诈骗,被害人应保留相关证据(如沟通记录、转账凭证、对方虚构事实的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借钱不承认是否构成诈骗,需结合借款时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及后续表现综合判断。单纯事后否认债务一般属于民事纠纷,但若伴随欺骗行为及非法占有目的,则可能构成诈骗。实践中需根据具体证据区分法律性质,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