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公司名称需经过名称预先核准、准备变更材料、提交申请审核、换发营业执照、变更其他相关证件及备案等流程,全程需确保材料真实完整,且变更后及时更新对外信息。

公司名称变更涉及工商登记及后续一系列配套手续,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名称预先核准。变更前需先确认新名称的可用性,避免与已登记企业名称重复或违反禁用规定。需通过企业登记机关官网(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地方“一网通办”平台)提交《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并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原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新名称需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得包含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字词,或与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有投资关系除外)。核名通过后,登记机关会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通常为6个月,需在有效期内完成后续变更手续。

第二步:准备变更登记材料。核名通过后,需准备正式变更材料,包括:《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内容需明确同意变更公司名称及修改公司章程对应条款)、公司章程修正案(若原章程记载了公司名称,需同步修改并由股东签字)、原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若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供董事会决议;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需额外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若有)。材料需确保真实完整,股东会决议等文件的签署日期、股东签字需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

第三步:提交申请并审核。将材料通过线上平台(如当地政务服务网“企业变更”模块)或线下登记机关窗口提交。登记机关会在3-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材料是否齐全、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名称是否符合规定等。若材料不齐或内容有误,会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审核通过的,发放《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第四步:换发营业执照。凭《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到登记机关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营业执照将被收回。新营业执照的“成立日期”不变,但“发照日期”为变更登记日期,此时公司名称变更在法律层面正式生效,公司对外可使用新名称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步:变更其他相关证件及备案。营业执照变更后,需在30日内完成其他证件的变更,否则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1. 税务变更:携带新营业执照、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到主管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更新金税盘、发票领购簿等信息,确保后续开票、申报不受影响。
2. 银行账户变更:向开户银行提交新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变更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及账户名称,避免账户冻结或汇款失败。
3. 印章重刻: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重新刻制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旧印章需按规定销毁并备案,新印章需与新名称一致。
4. 资质许可变更:若公司持有前置审批或许可证(如食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需先到原审批部门变更许可证名称,再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涉及商标、专利的,需向商标局、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变更。
5. 其他备案:包括社保登记证、公积金账户、海关登记证(如有)等,需同步更新名称信息;对外需及时通知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并更新网站、合同模板、招牌、名片等宣传材料,避免业务混淆。

此外,若公司有分支机构,需同步变更分支机构名称;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整个流程需注意时间衔接,确保各环节材料一致,避免因遗漏导致后续纠纷。

变更公司名称流程(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