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企业变更名称,不影响其法律责任的承担,劳动者可通过确认企业变更信息、明确责任主体、按原争议解决程序(仲裁或诉讼)处理,仲裁或诉讼中列变更后的企业为当事人,并提交工商变更证明等材料,确保权利主张对象正确。
企业在劳动争议处理期间变更名称,属于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正常变更,根据法律规定,此类变更不导致企业法律主体资格的消灭,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企业依法承继。劳动者无需因企业名称变更而终止维权程序,只需按以下步骤规范处理,即可确保争议得到有效解决。
一、先确认企业名称变更的事实及信息
劳动者需首先核实企业名称变更的具体情况,包括变更前名称、变更后名称、变更时间、变更登记机关等信息。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工商登记档案,或向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调取《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等材料,这些文件是证明企业名称变更的核心证据。此外,企业发放的变更通知、内部公告或与劳动者的书面沟通记录,也可作为辅助证据。
二、明确劳动争议的责任主体:变更后的企业为法定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这意味着,企业名称变更后,其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争议责任均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因此,无论劳动争议处于仲裁还是诉讼阶段,均需以变更后的企业作为权利义务主体。
三、劳动仲裁阶段:规范列明被申请人主体
若劳动争议处于仲裁阶段,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应直接列变更后的企业为“被申请人”。具体操作中,需在《劳动仲裁申请书》的“被申请人”栏填写变更后的企业全称,并在申请材料中附企业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若仲裁申请已提交且原企业名称仍在列,劳动者可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变更为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仲裁委员会审查后,通常会准予变更,或在庭审中释明主体变更情况,确保审理对象正确。
四、诉讼阶段:以变更后的企业为被告参与诉讼
若劳动争议经仲裁后进入诉讼程序,劳动者向法院起诉时,需以变更后的企业为“被告”。起诉材料中应包含企业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法院立案庭会对被告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变更后的企业与原企业为同一法律主体后,予以立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若发现被告名称与工商登记不符,会要求劳动者提交变更证明,并依法裁定变更被告名称,保障诉讼程序针对正确主体进行。
五、执行阶段:以变更后的企业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劳动争议裁决或判决生效后,劳动者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应以变更后的企业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时,需提交生效法律文书、企业工商变更证明等材料,法院执行部门会依据变更信息,对变更后企业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需注意,若未及时提供变更证明,可能导致法院因被执行人名称与工商登记不符而暂缓执行,因此提前准备变更材料可避免执行障碍。
六、关键注意事项
1. 及时固定证据:劳动者需留存企业名称变更的书面通知(如邮件、公告)、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劳动合同(注明原企业名称)、工资支付记录(显示原企业或变更后企业账户)等,证明劳动关系及企业主体变更的连续性。
2. 主动沟通确认:与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沟通时,可要求对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名称变更说明,明确变更前后的责任承担,留存沟通记录(如微信、邮件截图)作为辅助证据。
3. 咨询专业机构:若对主体列明或材料准备有疑问,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或委托律师审查材料,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合法有序。
总之,企业名称变更不改变其劳动争议责任主体地位,劳动者只需通过查询工商信息、规范列明主体、提交变更证明,即可按原程序继续维权,法律会保障变更后企业承担相应义务。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