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伤残公司赔偿的工资月数需结合具体赔偿项目确定,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省标准不同,通常为4-12个月本人工资)和停工留薪期工资(一般不超过12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若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还需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等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九级伤残的赔偿责任主体分为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公司),其中公司需依法支付特定项目的赔偿,具体月数需结合赔偿项目及地方规定综合判断。
首先需明确九级伤残的赔偿构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各省标准不同),以及公司需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公司在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的款项,具体月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标准。例如:广东省规定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个月本人工资;浙江省为4个月本人工资;江苏省为10个月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若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低于标准的差额部分公司需补足。
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公司在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和康复期间支付的工资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指职工受伤前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不得仅按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例如:职工受伤前月工资为8000元(含奖金2000元),停工留薪期6个月,公司需支付6×8000=48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而非仅按基本工资6000元计算。
若公司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则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均由公司承担,此时公司除支付上述两项费用外,还需支付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各省标准不同,如广东省为2个月本人工资)等。例如:某职工月工资5000元,公司未缴社保,在广东省因工致九级伤残,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5000=4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000=1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000=40000元),合计95000元(未含停工留薪期工资)。
此外,若职工因工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护理费用也由公司承担;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若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同样需由公司全额支付。
若公司拒绝支付上述赔偿,职工可通过与公司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权。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从职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建议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时效影响维权结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