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属于行为犯,其基本犯罪构成不以造成特定危害结果为必要条件,只要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实施了非法行医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可构成犯罪。
要明确非法行医罪的犯罪类型,需先区分行为犯与结果犯的核心差异。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无需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只要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即构成犯罪;而结果犯则要求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成立犯罪。非法行医罪的认定需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展开分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条文结构看,非法行医罪分为基本犯(情节严重)、结果加重犯(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两个量刑档次。
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具体情形,包括:(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3)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4)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以及“情节严重”的具体表现,如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或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等。
从上述规定可见,“情节严重”既包括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如未取得资格、多次被处罚后再行医),也包括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如传染病传播危险、使用假药劣药的危害风险),还包括轻微危害结果(如轻度残疾),但核心在于行为对医疗管理秩序和公众健康安全的侵害性已达到值得刑罚处罚的程度。即使未造成就诊人重伤、死亡等严重结果,只要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即可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
实践中,若非法行医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则可能仅属于行政违法,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一旦达到“情节严重”,则构成刑事犯罪。这进一步说明,非法行医罪的成立不以实际发生严重人身损害结果为必要,而是以行为的危险性和违法情节作为判断标准,符合行为犯“以行为实施及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的特征。
需特别注意的是,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身体健康)属于法定刑升格条件,其存在不影响基本犯的行为犯属性。基本犯的成立只需“情节严重”的非法行医行为,而加重结果是在行为构成犯罪基础上因结果加重导致刑罚加重,二者属于不同的犯罪形态评价。
综上,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属于行为犯,认定时需重点审查行为是否符合“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及“情节严重”两大核心要件,而非单纯以是否造成严重危害结果为标准。这一认定既体现了对医疗管理秩序的严格保护,也通过“情节严重”的限定避免了刑事打击范围的不当扩大,实现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合理区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