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诉讼费用的承担责任一般遵循“败诉方承担”原则,即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但存在原告撤诉、调解结案、当事人过错等特殊情形时,费用承担方式会有所不同。
遗产继承诉讼费用的承担需依据案件审理结果、当事人责任及法律规定综合确定,核心法律依据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从一般原则和特殊情形展开说明:
一、一般原则:败诉方承担为主,按胜诉比例分担为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这意味着,若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完全未得到法院支持(即全部败诉),则需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若诉讼请求部分得到支持、部分未得到支持(即部分胜诉),法院会根据支持比例判定双方分别负担的费用数额。例如,原告主张继承遗产中的100万元,法院最终支持60万元,则原告胜诉比例为60%,可能需负担40%的诉讼费用,被告负担60%。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费用的“预交”与“承担”是两个概念。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预交费用后,待法院作出判决,再由败诉方根据判决结果向预交方支付。
二、特殊情形下的费用承担规则
1. 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此时,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且需减半交纳。例如,原告因证据不足申请撤诉,需自行承担已预交费用的一半。
2. 调解结案的案件:若双方当事人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诉讼费用的承担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实践中,调解协议通常会明确费用分担方式,如“双方各承担50%”或“由某一方全部承担”。
3. 因当事人过错引发诉讼的费用承担:若诉讼的发生是因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伪造证据、恶意拖延等过错行为导致,法院可能判定过错方承担全部或主要诉讼费用。例如,继承人故意隐匿遗嘱导致其他继承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维权,法院可能认定该过错方承担大部分费用。
4. 申请费的特殊承担规则:遗产继承诉讼中可能涉及申请费(如财产保全费、证据保全费、执行费等),其承担规则与案件受理费不同。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执行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后由被执行人负担;保全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负担,申请人胜诉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由败诉方承担。
三、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诉讼费用的负担作出调整”。这意味着,即使一方当事人整体胜诉,若其诉讼请求明显不合理、扩大诉讼标的额导致费用增加,法院也可能酌情让其承担部分费用;反之,若败诉方确有经济困难,法院也可能根据公平原则调整费用分担比例。
综上,遗产继承诉讼费用的承担需结合案件审理结果、当事人过错程度、调解或撤诉情况等综合判定,核心原则为“败诉方承担”,但法院拥有最终裁量权。当事人参与诉讼时,需关注费用预交义务,并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费用承担主张,以便法院在判决中一并处理。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