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二审案件的宣判结案时间需依据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确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并宣判;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如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宣判结案时间通常在上述审理期限内完成。
刑事诉讼二审的宣判结案时间并非固定数值,而是由法律明确的审理期限规范,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这是二审案件审理期限的一般原则,也是宣判结案的基础时间范围。
实践中,部分案件因性质特殊、案情复杂,审理期限会依法延长。例如,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且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若案件存在更为特殊的情况,如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证据,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审理期限还可以继续延长,具体延长时间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这意味着,若案件需要检察院阅卷,实际从受理到宣判的时间可能会比审理期限略长,但阅卷时间不占用法定的“二个月”或延长后的审理期限。
关于宣判形式,刑事诉讼二审案件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无论何种宣判形式,均需在法定审理期限内完成,宣判即标志着案件审理程序的终结,也就是“结案”。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其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审理期限不受前述一般规定的限制,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自主决定。
综上,刑事诉讼二审后的宣判结案时间,需以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为基础,结合案件是否属于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否存在特殊复杂情形以及检察院阅卷等因素综合判定,一般在二个月至数月不等,但均需在法定程序框架内完成,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与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