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罪的判定需综合行为主体、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侵害客体等要素,核心在于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违背他人意志实施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侵害他人性自主权与人格尊严。
强制猥亵罪的判定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从以下关键维度综合分析:
一、行为主体的认定。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限性别。男性、女性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需注意区分直接实施者与教唆、帮助者,二者均可能构成共犯。
二、主观故意的判定。行为人需具备刺激或满足性欲的主观故意,且明知行为会违背他人意志。若因过失实施类似行为(如医疗操作中不慎触碰隐私部位),因缺乏主观故意,不构成本罪。需结合行为人的言语、动作、事后表现等证据综合判断,例如是否对被害人进行挑逗性言语、是否刻意选择私密部位实施接触等。
三、客观行为的核心要素。客观方面需满足“强制”与“猥亵”两个条件:
1. “强制”手段的认定:包括暴力(如殴打、捆绑、堵嘴等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身体强制)、胁迫(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等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其他方法(如利用被害人醉酒、昏迷、熟睡、患重病等状态,或使用药物麻醉、精神控制等手段,使被害人无法反抗)。“强制”需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轻微拉扯或被害人半推半就的情形,可能因强制程度不足不构罪。
2. “猥亵”行为的界定: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实施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常见形式包括抠摸、搂抱、亲吻、舌舔、吸吮、手淫、强迫观看淫秽影像等。需注意,猥亵行为不限于身体直接接触,例如强迫被害人裸露身体、拍摄淫秽照片等,若达到侵害性自主权的程度,也可能被认定为猥亵。
四、侵害客体的范围。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性自主权和人格尊严,“他人”包括男性和女性。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原条文“侮辱妇女”修改为“强制猥亵他人”,明确将男性纳入保护范围,因此男性的性自主权同样受法律保护。
五、司法实践中的关键区分点:
1. 与强奸罪的界限:二者均以强制手段违背他人意志,但强奸罪以与被害人发生性交为目的,强制猥亵罪则以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为内容。若行为人意图实施性交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可能构成强奸罪未遂,而非强制猥亵罪。
2. “违背他人意志”的认定:需结合被害人的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等判断其真实意愿。例如,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猥亵,即使未使用明显强制手段,因被害人缺乏性同意能力,仍可认定为“违背意志”。
3. 情节的严重性:并非所有强制猥亵行为均构成犯罪,需达到一定危害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多次强制猥亵他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他人的;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综上,强制猥亵罪的判定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结合行为主体、主观心态、客观手段、侵害后果等多方面证据,综合评估行为是否符合“违背意志”“强制手段”“猥亵行为”的核心要件,确保不枉不纵,准确适用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