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可依法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帮助与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收集提交有利证据材料,并与侦查机关沟通提出法律意见,全面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的介入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其职责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展开: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建立有效沟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需经侦查机关许可外,其他案件律师持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即可直接会见,且会见不受监听。会见时,律师可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具体情况,掌握案件基本事实;同时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如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问题的权利、对笔录核对补充的权利等,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不利后果。此外,通过会见进行心理疏导,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紧张恐惧情绪,帮助其理性面对侦查程序。

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核心信息。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已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及时间等关键信息。这些信息是律师判断案件性质、情节严重程度的基础,例如明确涉嫌罪名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直接影响后续辩护策略的制定。同时,了解强制措施情况可及时发现侦查机关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等违法情形,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

提供专业法律帮助与咨询服务。犯罪嫌疑人往往因缺乏法律知识,对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认识不清。律师需结合案件情况,向其解释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如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因果关系等)、法定量刑标准及可能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如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例如,若犯罪嫌疑人存在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情节,律师可告知其这属于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引导其配合侦查机关查明事实。此外,律师还会指导犯罪嫌疑人如何正确应对讯问,避免作出与事实不符或对自身不利的供述。

代理申诉、控告,监督侦查合法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赋予律师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若犯罪嫌疑人遭受侦查机关刑讯逼供、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扣押财物等违法行为,律师可代为向同级或上一级侦查机关、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例如,发现讯问笔录存在明显修改痕迹且未经犯罪嫌疑人确认,律师可申请对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确保案件侦查程序的合法性。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减少不必要羁押。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律师可根据案件情节(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身体状况(如患有严重疾病)、家庭情况(如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等因素,判断其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并向侦查机关或检察院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例如,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律师可申请取保候审,使其在不被羁押的状态下配合侦查,同时保障其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工作权利。

收集提交有利证据,推动案件从宽处理。尽管侦查阶段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到一定限制(需经证人同意或向检察院、法院申请),但可指导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亲友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材料,如证明其无作案时间的考勤记录、证明其主观无恶意的聊天记录等,并及时提交给侦查机关。例如,若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盗窃,但家属能提供其案发时在外地出差的高铁票和住宿记录,律师可将这些证据提交给侦查机关,协助查明案件事实,争取侦查机关作出撤案或从轻处理的决定。

与侦查机关沟通,提出专业法律意见。律师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后,可就案件的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问题与侦查机关沟通,提出书面或口头法律意见。例如,在侦查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律师可向检察院提交《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结合案件证据和法律规定,论证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如无社会危险性),促使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避免错误羁押对犯罪嫌疑人造成不可逆的影响。

综上,侦查阶段律师的工作贯穿于案件初期的各个环节,通过法律专业服务,既能帮助犯罪嫌疑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也能监督侦查机关规范执法,为后续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辩护奠定坚实基础。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能做什么事情(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