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离婚登记(协议离婚)需准备双方身份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协议书、近期免冠证件照片等核心材料,具体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协议书需载明双方自愿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部分特殊情况需额外提供证明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协议离婚登记需由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受理。
一、基础身份与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1. 双方有效身份证件:需提供本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信息需与户口簿、结婚证一致,若身份证过期或遗失,可凭临时身份证办理(需在有效期内)。
2.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需包含户主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若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实际不符(如未及时更新为“已婚”),需先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变更后再办理离婚登记。
3.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需提供双方的结婚证,若结婚证遗失或损毁,可凭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作为婚姻关系证明,部分地区支持线上查询婚姻档案的,可凭查询结果办理。
二、核心法律文件: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是协议离婚的核心材料,需满足《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2)子女抚养问题,包括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探望权行使方式等;(3)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需明确房产、存款、车辆等财产的分割方案,涉及不动产的需注明具体地址、产权证号;(4)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需列明债务总额、承担方式及清偿责任;(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如经济补偿、精神损害赔偿等)。离婚协议书需双方签字并注明日期,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子女或第三方合法权益。
三、证件照片要求
需提供双方近期免冠2寸单人证件照片各2张(部分地区要求3张),照片背景为蓝色或红色(具体以当地民政局要求为准),不得使用生活照、艺术照或过度修图照片,需能清晰辨认本人面部特征。
四、特殊情况补充材料
1. 军人身份:现役军人需提供军人证件(军官证、士兵证等)、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证明。
2. 港澳台居民或外籍人士: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通行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及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若该国与中国无外交关系,需经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3. 子女相关证明:若子女为未成年人,需提供子女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以确认子女身份及年龄,便于明确抚养权归属。
五、办理流程与注意事项
办理时需双方共同到场,婚姻登记机关会对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进入“离婚冷静期”(30日),冷静期届满后双方仍坚持离婚的,需在30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逾期未申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需注意不同地区民政局可能存在细微要求差异,例如部分地区要求离婚协议书需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建议提前通过当地民政局官网或电话咨询,避免因材料不全延误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