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自己的孩子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以出卖为目的贩卖亲生子女的,属于“贩卖儿童”行为,将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拐卖儿童罪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其犯罪主体不仅包括非亲属关系的拐骗者,还涵盖亲生父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罪的定义为“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其中,“贩卖”行为包括亲生父母将子女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以获取利益的情形,因此,即使是亲生父母,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贩卖子女的行为,即构成拐卖儿童罪。
与遗弃罪的法律界限需明确区分。实践中需注意,拐卖儿童罪与遗弃罪存在本质区别。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其核心是“拒绝履行抚养义务”,主观上无非法获利目的。而拐卖儿童罪的核心是“以出卖为目的”,即通过贩卖儿童获取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例如,父母因家庭经济困难将子女送养,并收取少量合理“营养费”“抚养费”的,若未超出必要限度且无获利目的,可能被认定为民间送养行为;但若以明显高于合理成本的价格“出售”子女,或多次实施类似行为,则会被认定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构成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划分。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犯拐卖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实践中,亲生父母贩卖子女若存在多次贩卖、造成子女身心伤害、将子女卖往偏远地区或非法组织等情形,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司法实践中需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亲生父母贩卖子女的行为,不能一概而论认定为犯罪。若父母确因特殊困难(如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无力抚养,通过合法渠道送养,并仅收取少量必要费用(如已支出的生育、医疗、抚养成本),且送养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如通过民政部门登记),一般不认定为犯罪。但如果以“送养”为名,实际以高额“感谢费”“补偿费”等名义收取财物,金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或通过中介、网络等渠道主动寻找“买家”,则会被认定为“以出卖为目的”,构成拐卖儿童罪。
总之,卖自己的孩子并非“家庭内部事务”,而是严重侵犯儿童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我国法律对拐卖儿童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无论是否为亲生父母,只要实施以出卖为目的的贩卖行为,均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