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产赠与过户过程中,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通常免征,契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一般免征,印花税需根据房产类型及地方政策确定是否缴纳,此外还可能涉及登记费等非税收费用。
夫妻房产赠与过户的税费政策需结合现行税收法规及婚姻关系特殊性综合判断,以下从主要税种逐一说明:
一、个人所得税:明确免征,无需缴纳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以及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者或法定继承人的,对受赠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夫妻作为法律规定的近亲属,房产赠与行为完全符合上述免征条件,因此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家庭财产分割范畴,全额免征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六)项,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夫妻间的房产赠与属于“家庭财产分割”情形,因此增值税及附加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均无需缴纳。需注意,此处“家庭财产分割”不仅包括离婚分割,婚内自愿赠与也属于该范畴。
三、契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原则上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9号)进一步明确,该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因此,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通过赠与方式变更房屋权属(如将一方名下房产赠与另一方,或添加共有人),无需缴纳契税。但需注意,若赠与发生在非婚姻存续期间(如婚前或离婚后),则需按规定缴纳契税,税率通常为3%-5%(具体由地方确定)。
四、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可能涉及,住房类暂免优惠需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房屋赠与属于“产权转移书据”范畴,税率为0.05%,由赠与双方分别按所载金额缴纳。但针对个人住房,《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实践中,部分地区对夫妻间住房赠与参照此政策,暂免征收印花税;若赠与的是非住房类房产(如商铺、写字楼),则需按0.05%税率缴纳印花税。具体需以当地税务部门执行标准为准。
五、其他非税收费用:登记费、测绘费等
除税费外,过户过程中还需缴纳少量非税收费用,如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套,非住宅类550元/套)、测绘费(若需重新测绘,通常几十元至数百元不等),具体金额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按标准收取。
综上,夫妻房产赠与过户的核心税费(个税、增值税、契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基本免征,仅印花税可能因房产类型存在差异,整体税负较低。办理时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赠与合同、房产证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税务部门办理手续,确保符合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