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债务抵消需根据债务抵消的类型(法定抵消或约定抵消)采取不同方式,法定抵消可通过撤回通知、双方协商一致或确认抵消行为不成立实现取消;约定抵消需通过双方协商解除或依据法定事由解除抵消协议。具体需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操作。

债务抵消是债的消灭方式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分为法定抵消与约定抵消两种类型,两者的取消条件和程序存在差异,需分别分析。

一、法定抵消的取消方式

法定抵消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可单方通知对方抵消债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明确,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消;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消的除外。法定抵消的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通知自到达对方时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法定抵消的取消需围绕抵消通知的效力或抵消行为的合法性展开,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 撤回抵消通知:法定抵消以通知到达对方为生效要件,若抵消通知尚未到达对方,发出通知的一方可撤回通知。根据《民法典》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撤回通知需在抵消通知到达前或同时到达对方,才能产生撤回效力。例如,甲向乙发出抵消通知,通过邮寄方式寄出,若甲发现抵消条件不具备,可立即通过更快方式(如快递加急)发出撤回通知,且撤回通知先于或与抵消通知同时送达乙,则抵消通知不生效,债务抵消即被取消。

2. 双方协商一致取消:即使法定抵消通知已生效,双方仍可通过协商一致解除抵消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债务抵消生效后,双方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若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原抵消行为失效,双方恢复原有债权债务关系”,该协议合法有效,可视为抵消的取消。需注意,协商一致需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抵消行为本身不成立或无效:若法定抵消不符合生效条件,抵消行为自始不成立,无需单独取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法定抵消需满足“债务已到期”“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不属于不得抵消的情形”等条件。例如,一方债务未到期,或债务标的物种类不同(如金钱债务与实物债务),或双方约定不得抵消,此时发出的抵消通知不产生效力,债务抵消未成立,自然无需取消。

二、约定抵消的取消方式

约定抵消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即使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抵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约定抵消基于双方协议产生,其取消需通过解除该抵消协议实现,主要有两种途径:

1. 协议解除抵消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若双方在抵消协议中约定了解除条件(如“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其他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解除抵消”),当条件成就时,守约方可依约解除抵消协议;若未约定解除条件,双方也可另行协商一致解除抵消协议,恢复原有债权债务关系。

2. 法定解除抵消协议:若抵消协议存在法定解除事由,一方可单方请求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抵消协议约定以“甲方交付货物”作为抵消前提,若甲方根本未交付货物,导致抵消目的无法实现,乙方可依据该条规定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抵消协议,取消债务抵消。

三、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 证据保留:无论是撤回抵消通知、协商解除还是主张抵消行为不成立,均需保留相关证据,如抵消通知、撤回通知的送达凭证(快递签收记录、邮件发送记录)、双方协商解除的书面协议、证明抵消条件不具备的证据(债务未到期证明、标的物种类不同的凭证等),以防后续发生争议。

2. 法律程序: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需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主张抵消行为不成立或请求解除抵消协议的,需在诉讼时效内提出(一般为三年),并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抵消存在法定无效或可解除情形。

3. 不得抵消的特殊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如抚养费赡养费)、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双方约定不得抵消的债务等,即使符合抵消条件也不得抵消。若此前错误抵消此类债务,可直接主张抵消行为无效,无需单独取消。

综上,取消债务抵消需根据抵消类型(法定或约定)确定具体方式,法定抵消可通过撤回通知、协商一致或主张抵消不成立实现,约定抵消需通过协议解除或法定解除抵消协议。实践中需结合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确保操作合法合规,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协助处理。

怎么取消债务抵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