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发包方的责任涵盖工程前期准备、施工过程管理、款项支付、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全流程,主要包括手续合法性保障、基础资料提供、施工条件协调、工程款支付、进度质量监督、工期管理、验收组织及合规性审查等核心义务,违反相关责任可能导致工期延误、经济赔偿甚至法律追责。
工程发包方作为建设项目的发起者和组织管理者,其责任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周期,具体可从以下维度展开:
一、前期手续与合法性责任。发包方需确保工程项目具备合法建设依据,包括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法定审批文件。若因手续不全导致工程停工或被行政处罚,发包方需承担全部责任。根据《建筑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发包方可能面临责令停工、罚款等处罚,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承包方损失需另行赔偿。
二、基础资料与技术交底责任。发包方需向承包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水文气象资料、地下管线图纸等基础数据,若因资料误差导致设计变更、施工返工,需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同时,发包方需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明确工程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施工偏差。
三、施工条件与场地协调责任。发包方需负责施工场地的“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及场地平整),或协调相关单位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对于涉及周边环境的施工许可(如夜间施工许可、占道许可),发包方需提前办理并承担协调责任。若因场地移交延迟或外部环境协调不力导致工期延误,承包方有权索赔窝工损失。
四、工程款支付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是发包方的核心义务,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等。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工程进度款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逾期支付需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若发包方恶意拖欠工程款,承包方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权利。
五、进度与质量监督责任。发包方需委派监理单位或自行组建管理团队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但不得违法干预承包方的正常施工。监督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需及时提出整改要求,若因监督不力导致质量事故,发包方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发包方需按合同约定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
六、工期管理与延误责任。因发包方原因(如设计变更、指令延误、未及时提供材料设备)导致工期延误的,需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允许承包方顺延工期并赔偿实际损失。若发包方单方面压缩合理工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发包,需承担返工、停工等全部后果。
七、竣工验收与资料归档责任。工程完工后,发包方需在收到验收申请后28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视为认可工程质量,后续出现质量问题由发包方自行承担。此外,发包方需负责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确保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
八、合规性与安全生产责任。发包方需审查承包方、分包方的资质证书,禁止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同时,需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施工场地,协调处理施工中的安全事故隐患,若因发包方提供的场地存在安全缺陷导致事故,需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工程发包方的责任具有法定性和合同约定双重属性,实践中需严格依据《建筑法》《民法典》及相关行政法规履行义务,通过规范管理降低法律风险,保障工程顺利实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