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患职业病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需依法承担工伤保障、医疗救治、经济赔偿等责任,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特殊情形下存在责任主体转移或补充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劳动者患职业病的责任主体明确为用人单位,这一责任基于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的法定义务和工伤保障义务。
从法律依据看,《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三十五条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防护设施,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将“患职业病”列为工伤情形,明确用人单位需为职业病患者申请工伤认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的责任范围具体包括:一是工伤保障责任,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需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未申请的劳动者可自行申请,经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用人单位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津贴等;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则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二是医疗救治责任,用人单位需确保职业病患者获得及时、规范的医疗救治,不得拒绝或拖延支付医疗费用。三是经济赔偿责任,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操作(如未提供防护设施、隐瞒职业病危害等)导致劳动者患职业病,劳动者有权依据《民法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要求用人单位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特殊情形下,责任主体可能发生转移或补充。例如,劳务派遣用工中,用工单位承担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协助义务;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等情形的,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单位承担责任,无承继单位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保障职业病患者待遇。此外,用人单位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时,若该组织或个人的劳动者患职业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若未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还将面临法律惩戒。《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提供防护设施、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等,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至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关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追责。
需强调的是,职业病防治以“预防为主”,用人单位应通过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培训、个体防护用品发放等措施降低职业病风险。若用人单位忽视防治义务导致劳动者患职业病,不仅需承担经济责任,还将损害企业信誉,面临法律严惩。劳动者确诊职业病后,可通过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将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履行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