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伤害程度需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轻伤”及以上级别,包括轻伤、重伤和致人死亡三种情形。轻微伤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仅需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该罪的核心标准是被害人的损伤程度是否达到法定入罪门槛,具体依据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将人体损伤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四个等级,其中轻伤和重伤是刑事追责的前提,轻微伤仅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或民事赔偿。

一、轻伤:故意伤害罪的基础入罪标准

《标准》明确,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具体包括以下典型情形(非全部):

肢体损伤:四肢长骨骨折(如胫骨、股骨骨折)、关节脱位(如肩关节脱位伴韧带撕裂)、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

头面部损伤:颅骨骨折(如线性颅骨骨折)、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眼球损伤致视力下降(如单眼矫正视力降至0.5以下)、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听器听力损伤: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听骨链损伤致听力障碍(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胸部损伤:肋骨骨折(单根或者多根肋骨骨折)、胸骨骨折、外伤性血气胸(少量);

腹部损伤:肝、脾包膜下血肿(非破裂)、胃、肠、胆囊挫伤;

体表损伤: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以上情形需经司法鉴定机构依据《标准》进行专业鉴定,鉴定意见是认定轻伤的法定依据

二、重伤:加重处罚的关键情形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标准》中重伤的典型情形包括:

肢体残废: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偏瘫(肌力2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双手大部分功能丧失(如双手离断3指以上);

毁人容貌:面部重度毁容(如面部瘢痕面积达面部30%以上)、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丧失听觉/视觉: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双眼盲目5级(视力仅存光感);

器官功能丧失:肝、脾、胰等重要器官破裂或切除(如肝脏部分切除达1/2以上)、肾功能衰竭(需透析维持);

重大伤害:胸部损伤致脓胸伴呼吸困难、脊柱骨折致截瘫、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重伤的鉴定需由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人结合临床病历、影像学资料等综合判断,其损伤程度需对人体健康造成“重大伤害”,而非一般性功能障碍。

三、轻微伤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如表皮擦伤、皮下血肿、单个创口长度不足1.0cm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轻微伤行为人需承担行政拘留(5-15日)或罚款(200-1000元)的行政责任,同时需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民事损失,但不构成刑事犯罪。实践中,部分案件中轻微伤可能因“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情节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属于其他罪名的适用范畴,与故意伤害罪无关。

四、损伤程度的鉴定程序

故意伤害案件中,损伤程度鉴定需由公安机关委托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需结合被害人的病历资料(如手术记录、CT/MRI报告)、活体检查结果(如创口长度测量、关节活动度测试),严格对照《标准》中的具体条款出具鉴定意见。若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服,可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但需提供合法理由(如鉴定程序违法、依据不足等)。

五、主观故意的认定

除损伤程度外,故意伤害罪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损伤,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若因过失导致他人轻伤(如意外碰撞致骨折),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若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轻于故意伤害罪。

综上,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核心是被害人损伤程度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轻伤及以上级别,具体需以司法鉴定意见为依据。司法实践中,损伤程度、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等因素共同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当事人需通过专业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什么伤构成故意伤害罪(0)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1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2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3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