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登记需根据设立方式(合同、遗嘱、法律文书等)提供相应材料,核心包括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利证明、居住权设立依据(如合同、遗嘱、生效法律文书等),具体材料因设立方式不同存在差异,且需确保真实完整。
居住权登记是保障居住权合法设立的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的居住权不具备法律效力。办理登记时,需根据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准备以下资料,具体可分为三大类情形:
一、基于合同设立居住权的登记资料
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是最常见情形,需提供以下核心材料:
1. 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居住权人)及不动产权利人(通常为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涉及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需同时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
2. 不动产权利证明:即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需确保证书真实有效,且不动产不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
3. 居住权合同原件:合同需符合《民法典》第367条规定,明确载明当事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宅具体位置(精确到门牌号)、居住权期限(如“终身”“10年”或“无固定期限”)、居住条件和要求(如是否允许同住人居住、是否承担物业费等)、权利义务(如不得擅自出租、转让居住权)及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合同需由双方签字盖章,自然人需亲笔签名并按指印,法人需加盖公章。
4. 其他辅助材料:如不动产为共有财产,需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设立居住权的书面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二、基于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登记资料
若居住权通过遗嘱设立,需提供以下材料:
1. 遗嘱原件及复印件:遗嘱需为被继承人(房屋所有权人)生前所立,符合法定形式(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等),若为公证遗嘱,需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
2.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如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销户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证明被继承人已死亡,遗嘱开始生效。
3.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居住权人作为遗嘱指定的受益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如配偶、子女等)。
4. 不动产权利证明:同合同设立情形,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5. 其他材料:若存在遗嘱执行人,需提供执行人身份证明及授权文件;涉及遗嘱继承纠纷的,可能需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三、基于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登记资料
通过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需提供:
1. 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包括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文书需明确载明居住权的设立主体、住宅位置、期限等内容,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判决需过上诉期,二审判决或再审判决需送达生效)。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即法律文书确定的居住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不动产权利证明:证明涉案不动产的权属情况,若法律文书已明确不动产信息,可提供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
四、通用注意事项
1. 材料真实性:所有提交的资料需真实、完整,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并签字,伪造材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2. 特殊情形补充:如不动产存在抵押,需确认抵押权人是否同意设立居住权(通常需书面同意);涉外主体需提供经公证的身份材料及翻译件。
3. 登记流程:一般包括提交申请(向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材料受理、审核(登记机构核查材料合法性、关联性)、登簿(审核通过后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最终由登记机构出具《居住权登记证明》。
综上,居住权登记资料因设立方式不同有所差异,但核心均围绕“身份核实”“权利来源合法”“不动产信息明确”三大原则。建议办理前咨询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确保材料齐全,避免因资料缺失导致登记失败,切实保障自身居住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