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婚姻撤销申请需准备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胁迫行为相关证据、撤销婚姻申请书等核心材料,若委托代理人还需提交授权委托文件。申请时限为自胁迫行为终止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超期将丧失申请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申请撤销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且需确保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首先,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是基础。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需包含婚姻状况栏信息,若未及时更新婚姻状态,需先到公安机关变更)。若申请人因胁迫导致人身自由受限,无法亲自办理,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交,但需额外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等)。
其次,婚姻关系证明是证明婚姻成立的关键。需提交结婚证原件,若结婚证遗失或损毁,可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该证明需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注明结婚登记时间、地点及双方身份信息。
胁迫行为相关证据是申请撤销的核心依据,需围绕“胁迫”的法定要件(即一方以给另一方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准备。常见证据类型包括:书面证据(如威胁信、承诺书、包含胁迫内容的聊天记录截图——需同时提供原始载体,如手机、电脑等,截图需注明来源、时间及双方身份);视听资料(录音、录像,需清晰反映胁迫过程,注明录制时间、地点及录制人,原始载体需一并提交);证人证言(了解胁迫事实的证人需提交书面证言,注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并出庭作证,确有困难无法出庭的,需经法院准许提交书面证言);若涉及限制人身自由,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回执、拘留通知书、释放证明等;若胁迫行为导致精神损害,可提交心理评估报告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佐证胁迫对申请人真实意愿的影响。
此外,需提交撤销婚姻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等基本信息;结婚登记时间、地点;胁迫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经过(需详细描述胁迫手段、后果及申请人当时的心理状态);请求撤销婚姻的明确意思表示及法律依据(引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最后由申请人签名并按手印,注明提交日期。
若委托代理人办理,需额外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律师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需明确代理权限为“代为办理婚姻撤销申请、提交证据、出庭等”)、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函;委托近亲属或其他公民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等)及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需特别注意,申请撤销婚姻的时限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超过上述期限,法院将不予受理。实践中,部分申请人因担心报复或证据不足拖延申请,可能导致超期丧失权利,建议发现胁迫事实后及时固定证据并启动程序。
材料准备时还需注意:所有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并签名;证据需形成完整链条(如聊天记录需连贯,证人证言需与书面证据相互印证);涉外婚姻需提供经公证的翻译件。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协助梳理证据、起草文书,提高申请成功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