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再续签,或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导致劳动者拒绝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月工资以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高收入者按当地社平工资三倍封顶,年限最长不超过十二年。若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而拒绝续签,则无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赔偿问题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司法实践具体分析,核心在于区分续签意愿主体及条件是否合理,以下从法律依据、具体情形、计算标准三方面展开说明。
一、法律依据: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意味着,赔偿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存在“不续签”或“降低条件续签”的行为,若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拒绝合理续签,则无法主张补偿。
二、具体情形:三类情况的不同处理结果
1. 用人单位明确不续签:无论用人单位是否降低原劳动合同条件,只要明确表示到期后不再续签,均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例如,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直接通知劳动者“合同终止,不再续签”,即便未降低工资、岗位等条件,仍需承担补偿责任。
2. 用人单位降低条件续签,劳动者拒绝:若用人单位续签时提出的条件低于原合同(如降薪、调岗至更差岗位等),劳动者因此拒绝续签的,视为用人单位过错,需支付经济补偿。例如,原合同约定月工资8000元,续签时降至6000元,劳动者拒绝后,有权主张经济补偿。
3. 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劳动者拒绝:若用人单位按原条件或提高条件(如涨薪、晋升)续签,劳动者明确拒绝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例如,原合同月工资8000元,续签时提高至9000元,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拒绝,此情形下无补偿。
三、经济补偿计算标准:工作年限与工资基数的双重限定
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确定,公式为:经济补偿=工作年限×月工资,其中“月工资”和“工作年限”需严格按法律规定界定。
1. 工作年限计算: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例如,工作3年2个月,按3.5个月工资计算;工作2年5个月,按2.5个月工资计算。
2. 月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例如,某地区社平工资为8000元,劳动者月均工资30000元(高于三倍24000元),则按24000元/月计算,且最多支付12个月。
3. 违法终止的特殊赔偿:若用人单位存在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续签的情形(如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后,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拒绝),则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即“2N”赔偿)。
综上,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赔偿需结合续签主体、条件合理性及法定标准综合判断,劳动者可通过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续签通知等证据,依法主张自身权益。用人单位则需规范续签流程,避免因条件不合理或程序瑕疵承担额外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