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名字侵权需先核实侵权事实,包括商标与企业名称查询、相似度判断;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等法律途径维权,涉及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时可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权利。

核实侵权事实是处理饭店名字侵权的前提。首先需明确自身权利基础,若饭店名字已注册为商标,可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sbj.cnipa.gov.cn/)查询商标注册信息,确认商标类别(餐饮行业通常涉及第43类)、注册时间及专用权范围;若未注册商标但已登记企业名称,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名称登记情况,获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其次,需判断对方使用的名字与自身名字的相似度,重点关注读音、字形、含义是否高度近似,是否在同一地域或相邻区域经营,服务内容是否相同或类似,以及是否存在导致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例如“老北京烤鸭店”与“老北平烤鸭店”在同一城市经营,易使消费者混淆,则可能构成侵权。

协商解决是成本较低、效率较高的处理方式。在确认侵权事实后,建议先与侵权方沟通。沟通时需准备充分证据,包括自身商标注册证、企业名称登记证明、经营时间证明(如开业照片、宣传资料等)、对方侵权的证据(如店铺招牌照片、外卖平台截图等),明确自身权利归属及对方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沟通中可提出具体诉求,如要求对方限期更名、停止使用侵权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如维权合理开支、因侵权导致的客源流失损失等),并签订书面和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后续纠纷。

法律途径是维护权益的最终保障,需根据侵权类型选择对应措施。若对方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如未经许可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容易导致混淆),可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提交投诉书、商标注册证、侵权证据等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没收销毁侵权标识、罚款等;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损失数额可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或法定赔偿计算,法定赔偿上限为500万元)。

若对方未注册商标但擅自使用与自身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导致消费者混淆,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使用、赔偿损失。实践中,若饭店名称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如获得行业奖项、媒体报道等),即使未注册商标,主张不正当竞争的成功率更高。

需注意,处理过程中需及时固定证据,包括对方店铺的招牌、宣传资料、外卖平台信息、消费凭证等,必要时可进行公证取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同时,维权周期可能较长,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协商或法律途径,以最大限度维护合法权益。

饭店名字侵权怎么办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